1樓:大大的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向用人單位索賠。
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你不想在這幹了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看第二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說明如果能補休,也就是調班是允許支付標準工資的.但是法定休假日無論是否補休,都必須支付3倍工資。
2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該問題。
加班忘記打卡不算加班費是不合法的行為,只要勞動者能證明自己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支付加班費是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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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節日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3樓:土流集團
可以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該問題。
加班忘記打卡不算加班費是不合法的行為,只要勞動者能證明自己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支付加班費是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更多5條
5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向用人單位索賠。
2、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你不想在這幹了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6樓:可梅花秘雲
很多單位都這樣,按勞動法規定,你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支付加班費,勞動部門也會支援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你個人的問題吧
周瑜打黃蓋,乙個願打,乙個願挨,你不幹,照樣有任勞任怨的
法定節假日不發三薪怎麼辦?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進行加班,應該支付300%工資的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
(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樓:藺桂枝遇丑
週末加班可以補休,法定節假日不論是否補休按三倍支付加班費。你可向當地勞動監察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法定節假日加班發三薪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的,公司不發三薪涉嫌剋扣工資,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申請勞動仲裁時,就事論事可以得到被剋扣的加班費。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得到被剋扣的加班費,以及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3、仲裁時間為45—60天。
11樓:保定王律師
你好,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公司不按法定節日給付加班費,員工提出辭職,是否可以享受經濟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情形,屬於不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王舸律師
公司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屬於剋扣工資,如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
法定節假日公司不放假,請問加班了不給三倍工資怎麼辦
14樓:金果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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