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權法上的占有改定問題,物權法上占有改變的定義

2022-03-23 07:41:57 字數 5519 閱讀 2358

1樓:乙小甲

構成占有改定。

這個例子中,甲乙之間已經就動產的轉移達成合意,並且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對於買賣合同而言,甲有義務交付動產,乙有義務支付對價。而甲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並沒付款」僅僅意味著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這就好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況下,某甲已經交貨,但某乙並未交錢,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此時某甲有權利請求某乙支付價款。(當然,如果往深層次思考,勢必涉及複雜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理論)

根據《物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構成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占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構成占有改定哦~

在你所舉的例子當中,甲乙之間已經就動產的轉移達成合意,並且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對於買賣合同而言,甲有義務交付動產,乙有義務支付對價。而甲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並沒付款」僅僅意味著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這就好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況下,某甲已經交貨,但某乙並未交錢,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此時某甲有權利請求某乙支付價款。

(當然,如果往深層次思考,勢必涉及複雜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理論)

簡單地說,你可以記住乙個例子(這也是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鋼琴賣給乙,但是甲馬上要參加鋼琴比賽,於是與乙約定再借用幾天」 根據《物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我們知道所謂「占有改定」,其實是一種擬制交付,也就是說並不需要實際的手遞手交付,就會發生動產物權轉讓的效果。

3樓:孫法官說法

構成占有改定。

買賣合同生效。且雙方關於交付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4樓:

這是兩碼事,乙個是債權問題,乙個是物權問題,只要有物權變動的意思和行為,物權就發生了轉移,有沒有付錢是債權問題,不影響物權的變動。

5樓:

不構成占有改定,甲乙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標的、價款等做出約定,但並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因此,關於該物的買賣合同並未完整,雙方應當協議補充履行期限,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一方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乙方因履行合同可得到該物,在該合同不完整或未履行的情況下,並不能當然取得該物。在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物款前,不能認定雙方已經就物的所有權轉讓達成了一致,所以不構成占有改定。

物權法上占有改變的定義

6樓: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物權法》中關於占有的規定條款如下:

第十九章 佔  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占有改定吧,物權法是這樣規定的:是指出讓人與受讓人進行約定,由出讓人將標的物觀念性地轉移給受讓人,而由出讓人繼續占有標的物,其占有有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物權法中試述占有改定的構成要件。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占有改定制度。

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占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占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9樓:佐佑格

物權法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本條是關於動產物權占有改定的規定。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使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該動產現實移轉的交付。

占有改定的要件。占有改定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物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者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還需具有某種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間接占有的具體法律關係,即本條所規定的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雙方約定。

第三,讓與人已經對物進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否則不能發生占有改定的適用。當讓與人間接占有標的物時,讓與人可以使受讓人取得更上一級的間接占有,這樣可能存在多層次的占有關係。

物權法中試述占有改定的構成要件。

10樓:佐佑格

物權法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本條是關於動產物權占有改定的規定。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使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該動產現實移轉的交付。

占有改定的要件。占有改定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物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者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還需具有某種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間接占有的具體法律關係,即本條所規定的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雙方約定。

第三,讓與人已經對物進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否則不能發生占有改定的適用。當讓與人間接占有標的物時,讓與人可以使受讓人取得更上一級的間接占有,這樣可能存在多層次的占有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1、占有改定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物權法》第27條,占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12樓:特特拉姆咯哦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占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13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物權,就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注意所有權動產不動產都有、質權和留置權我國只能適用動產)。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上面講的幾個權利。

占有改定:通俗點說就是我買出去了之後,然後和買家約定東西已經歸你,但暫時我先保管。

「占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怎麼理解呢?因為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是以交付為要件的,就是說涉及到動動產時,只要交給了對方就所有權就算是給對方的了。而「不動產」以是登記為要件的,即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只有在相關部門登記時才發生轉移。

所以,占有改定講的是動產交付時「所有權」不轉移的特殊情況,而不動產就不存在因為它必須要以登記做為條件。

物權法裡的,占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14樓:匿名使用者

占有改定是一種觀念的交付:我已經把手機**給你了,手機所有權是你的了,但我們約定手機還是由我來占有。

跪求,民法上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的區別!!!

15樓:是個胖子了

簡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區別: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占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占有該物的另乙個合同,則另乙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占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占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占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物權法》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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