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圩農場主
不管是否是工傷期加班,只要有加班就應該支加班工資,不給你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行還可以訴訟處理。
2樓:丶大霸霸
你工傷以前的薪水是多少?公司就應該給你多少!前幾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公司不履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上班有加班的,要給予調休,不能調休的,要根據規定給予加班費,和你工傷無關,如果加班不能調休,也不給支付加班費的,是不合法的。
根據《職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樓:
你加班就要給加班費無可厚非,
工傷十級,工傷醫療期滿後,仍不工作,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沒有這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醫療期滿,單位安排的工作能能夠勝任,而拒不上班,可以發乙份要求履行工作義務的通知 送達要求本人簽字,送達後不上班可按曠工處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6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如果勞動者眼中違反勞動紀律,則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給予補償。
如果勞動者系因為不勝任工作,或者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在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是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工傷賠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經濟補償金,補辦社會勞動保險。
縱橫法律網-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侯健懷律師
8樓:張律
可以你可以給他發乙份要求履行工作義務的通知 送達時候如果拒絕簽收 找個證人註明簽字
如果在老家 就快遞
然後根據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來處罰
但是如果員工連公司制度都沒有簽字確認的話就麻煩了希望沒到那一步
9樓:簡簡單單
1、工傷十級,工傷醫療期滿後,仍不工作,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用人單位應支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搞錯依據了,企業是根據三十九條解除的勞動關係,跟四十條、四十六條一點關係也沒有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服從工作安排應當怎麼處理
11樓:無雨
員工工傷期滿後上班,可以讓他換離其他崗位,但應該是可以不影響其傷殘功能受限制的崗位,公司安排後其不願意去就崗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能協商的可以按不服從管理處理,這是廠紀廠規,如果該員工已經享受了一次性傷殘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金的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予安排工作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這樣的要求,是無理要求,不能說他想去**就去**,在合理照顧其因傷的崗位上,應該尊重單位的安排,如果拒不執行單位的安排工作,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合同。
13樓:月醉清風的家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不能上班,工資怎樣發放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通過勞動保障局的工傷鑑定的工傷,在醫療期滿以後工資按月照發待遇不變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醫療期滿,但又未痊癒,不能上班怎麼辦
16樓:wy夢幻一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你就繼續再打申請吧,只有這個辦法了
工傷十級,工傷醫療期滿後,仍不工作,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的話公司需要給予什麼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1、員工是否能上班,不是企業說了算,而是醫院說了算,員工發生工傷,上班時間依恢復狀況來定,簡單地說,如果主治醫生在員工病歷上寫建議休息乙個月,那麼員工的工傷期還得再延長乙個月,再拿乙個月的工傷工資,不用上班。除非公司能證明員工消極**或已**。
2、員工工傷期間勞動合同是相應延期的,和試用期請病假,試用期合同可以相應眨長乙個意思,如果員工2012全是工傷期,那麼這一年的合同還得再往後延長一年
3、因為工傷公司主動解除合同,應該是沒有理由的辭退,是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的,為什麼不和員工協商,讓員工主動走人,至少在賠償金方面就少支付一倍,而工傷賠付費用都是相同的
4、關於補助金這些請到當地社保局這一塊去領手冊看一下,上面有明確的說明該如何賠,除了這三項外還有工傷工資、護理費、伙食費,再加上公司協商或辭退的補償或賠償金,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
18樓:**衣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0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怎麼處理
19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需要通知員工來上班或者請假,在通知之後員工本人沒有請假也不來上班是可以按照曠工處理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樓:名字響亮呃
great hopes make great man.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辭退嗎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是否可以辭退的問題。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為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對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嚴重違紀除外)。
而對於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2、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形;
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登出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因此,因為員工的工傷身份,即使其醫療期滿不能來上班,或者上班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公司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從事,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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