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仍在原單位任職,請問合同到期後的保險是否由原單位繳納

2022-04-06 02:33:00 字數 6487 閱讀 5480

1樓:王元頁

你的想法都合法律規定

合同期滿繼續工作期間,如果乙個月後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雙倍工資 的補償

你工作期間單位應該給你上保險,而不應該由你個人全部承擔因病如果調換崗位仍然不能完成崗位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辭退,你的病既然不影響工作,單位以這個理由辭職不合法。

如果單位辭職你,你可以要求補償,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先和單位協商,達不成一致再考慮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月未續簽的話,視同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可以要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亦林律師

您的想法完全合法,如果能達成續簽,社保公司應該出的部分不應該由您補齊。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續簽補簽勞動合同那肯定沒有問題,並且你有權利要求補簽合同。

2、合同到期未按時續簽期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保險當然應該由原單位繳納,公司讓個人補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3、未續簽合同期間公司應付你雙倍工資。

4、如果公司堅持辭退你,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同意的話除了要求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外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金,也就是你說的3個半月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裡月工資是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應該還可以要求乙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明確自己權利的前提下還是支援協商解決,祝你得到乙個自己滿意的結果。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6樓:暨南蓮

你可以要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仍在原單位工作,是否有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因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其承擔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影子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福利待遇的情況下要求與勞動者續簽,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沒有經濟補償。

8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已到期未續簽仍然在本單位工作的,如果被單位辭退後獲得怎樣的賠償?

9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已到期未續簽仍然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千帆之外

如這種情況持續,自第2個月起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現在單位辭退你,你可以主張乙個半月你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應算是自動續簽,你仍算公司的員工,公司辭退你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如沒有,直接叫你走人的,也應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直沒有簽訂,那麼在以後被辭退或者你自己離職(自己離職要走正常的程式),那麼你都可以申請支付一年滿後的每月雙倍工資的補償,【這只是在一年內,即2023年3月8號】。如果到了明年的3月8號後你仍在單位上班,也沒有跟你簽合同,那麼你同樣只能得到賠償一年的雙倍工資,之後就是預設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13樓:餘村林場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解除與您的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

順祝好運!

14樓:熊熊痴凝

勞動合同自動續簽2年,被單位開除了,有什麼補償?

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仍在繼續上班,是否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條款?

15樓:墨汁諾

是的,為自動續簽。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型別。根據勞動合同型別法定的原則,超出的型別不具有合法性,此類「自動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視為雙方按照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四、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期滿,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付加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有效。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期限未滿的,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禁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禁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 法釋 2013 4號 規定,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我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嗎?

當然可以進行賠償。眾所周知,我們任何人參加工作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有些企業公司依據某些不可告人的的目的或者企業的利益而選擇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這樣往往損害了我們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有權利進行勞動仲裁。面對公司企業的不合理行徑我們一定站出來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 合同到期後 當我們合同...

關於未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未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其中工作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與簽訂了勞動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二 從2008年2月起滿一年的時間內,企業應發給你雙倍的工資。三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即2008年1月開始,工作滿13個月時間企業仍然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後,只要是企業原因提出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