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第一天覺得不合適可以走嗎,在試用期內入職第一天就辭職屬不屬於違約

2022-04-06 20:39:05 字數 6001 閱讀 3730

1樓:夏平生

不違約試用期發現工作不適合自己,無論是因為工作環境、同事關係、發展前景、工資待遇等等問題,只要綜合考慮不合適,那最好還是趕緊離開,不要浪費自己珍貴的時間。

在職場裡,試用期就是乙個雙方共同選擇的時期,打工者經過層層面試進入公司,再經過1到3個月的試用期考核,公司在此期間觀察員工是否適合這份工作,是否能完成公司的相關任務量,而員工在此也是乙個適應公司新模式的過程。

2樓:小傻

我看了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期間,如果要走,需要提前三天跟人事部門說.也就是說提前三天說了,就可以辭職的,不要有心理負擔.我公司也是招的人,覺得不滿意,立馬當天就走了,一般都會立即同意,不會留你的.

3樓:我是bobby仔

一般情況下,你跟用人單位表明工作不合適,用人單位不會不放你走的。畢竟,是雙方選擇,沒必要浪費雙方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應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天後勞動者就可以進行自離。公司要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並且結算正常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是投訴無門的情況下到勞動仲裁進行乙個提起勞動仲裁的申請。

若公司在辭職時,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例如出勤記錄,勞動合同,同事的證人證言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提起勞動仲裁的乙個申請。

4樓:好大乙隻潑猴

按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如果你入職沒開始工作,可以第二天直接通知單位辭職,告訴單位哪天不去了。不過工資應該就拿不到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書生之見是我

不屬於違約,只要單位同意就可以,不過覺得為什麼要走,是嫌工資累嗎,工作都累的。

6樓:設定暱稱

不會的,覺得不合適就離開吧,跟上級領導或人事部說一下就好了。這個沒什麼不用怕。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籤任何合同 趕緊走 你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事宜 如果簽合同 看看要賠多少錢 搞清楚了再走 世界之大 年輕人只要不怕辛苦 就餓不死

8樓:茄薪

都說了是試用期了,在試用期不管是你還是公司感覺工作不合適都可以不算違約。

9樓:某人_算什麼

在入職第一天覺得不合適可以走到首先,你們沒有你的勞動合同是屬於試用期,這不屬於違約。

10樓:

看你和公司籤的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走。有約定的,按約定做。

11樓:

只要是正式提出辭職的就不算違約,無論你做了多少天,都沒有關係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提前三天,但是實際上可以立即走人。

13樓:獨冷桖

第一天上班你覺得不習慣這工作,你可以不幹了沒問題的

14樓:

法律規定試用期間應該提前三天辭職!

15樓:犁語芹

弄清楚合同內容,不要違約。

16樓:老妖怪

可以走,但是可能會沒有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都可以隨時走

18樓:藍祺

你有簽合同嗎,試用期期間可以辭職的啊

試用期辭職和過了試用期正式入職後辭職在難易程度上有什麼不同嗎?

19樓: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之間你的工作能力功工作適應性都有所不同,當然是正式入職後辭職要難些。

合同標明在一定期限之前提出辭職即可,你可以當作一種說法,但並不是最有力的,站在老闆的角度,一是他缺人,二是培養你這麼久,剛上手就走,從精力和花費上來說都比較虧。

至於扣除費用,那要看你之前有沒有交保證金或籤培訓協議之類的,協議中是否有培訓費,還有仔細看下合同有沒有相關扣費款項,還有社保是否有幫你交,是否交到你辭職的次月,交到次月可能要扣回次月的費用,一般來說,上述情況沒有,是沒有理由扣除費用的。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海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0樓:乙小甲

不同之處在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阻擾和扣費用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扣費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1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後辭職的難度是一樣的,只是從提前3天變成了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未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不應收你培訓費,更不應讓你承擔招聘費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2樓:

試用期離職很簡單提出後一兩天就可以,轉正後離職要乙個月後才能離職,前者容易,後者難

23樓:巴肯網教師之家

一樣的,想走就走,不會攔的

入職後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辭職嗎?

24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勞動者可以辭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應當書面通知,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書面通知,並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保留送達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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