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低於
五、六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依工傷等級評定標準,可以鑑定為9級傷殘。供你參考。最終以醫院鑑定結論為準。
3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九到十級左右吧。評定工傷後,工傷部門會通知鑑定的。
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級別一樣嗎
4樓:華律網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等級鑑定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鑑定是傷殘等級鑑定的基礎。
從範圍來說,勞動能力鑑定範圍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傷殘等級鑑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
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鑑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鑑定同時進行。二者的申請鑑定的時間也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時間是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5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性質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是經過工傷認定後才能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工傷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指人身損害賠償進行的司法鑑定,即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式與適用標準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是在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下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適用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傷殘等級鑑定是發生人身損害後的賠償中,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或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適用標標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標準。
三、雖然兩者的鑑定程式與鑑定機構不同,但從兩個標準對殘疾級別的對應上是基本接近的。在現實生活,如果是不同的傷害性質適用不同的鑑定程式與標準,不會產生交叉影響。但往往是工傷職工受到的是產業傷害,由於客觀條件因素限制而不能為認定為工傷,在不能進行工傷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情況下,而不得以才申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傷殘等級鑑)鑑定,這是不得以而採取的換位彌補辦法,雖然兩者有所差異(但基本接近),也只能適用這種方式。
因為認定不上工傷則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四、根據兩個鑑定結論進行賠償的適用法律與計算賠償金的方式不一樣,須進行利益均衡。
司法鑑定,一般是故意傷害案中確定傷害程度或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的鑑定,是為了解決案件中的有關特殊或技術問題而進行的,往往標明傷害的因素對於傷殘結果的形成分別所佔的比例,即在賠償中採取按比例賠償,由於個人因素造成的影響也計算在內,適用「過錯賠償」原則,也就是受傷害者本人一般也存在相應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損失比例或減少賠償義務人的相應賠償比例。
而勞動能力鑑定是對工傷以及工傷致殘的等級,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工傷賠償屬於「無過錯賠償」原則,即職工不承擔在事故中因個人因素造成的責任。
五、職工受工傷後走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的司法鑑定程式,是在不得以(不能認定工傷)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受到產業傷害職工能夠有據賠償的一種利益調整措施,只要用人單位本著公平實用的原則,有效進行利益均衡,在計算方式上盡量取向有利於受傷害職工的計算方式,也是止息勞動糾紛的有效辦法。勞資雙方都應本著客觀實際心態來處理與對待這樣的特殊狀態,公平合理的協商處理相應的賠償事宜,否則無法解決定樣的糾紛。
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等級有區別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工傷評定標準要比傷殘的標準要低,你的情況應該能評上十級。
7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鑑定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工傷認定後,根據傷殘程度做的等級鑑定,該等級多少是享有一些工傷保險待遇專案的先決條件。
2、除了工傷等級鑑定外,如果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比如交通事故,以外傷害等可以要去進行傷殘等級鑑定,該鑑定是民事訴訟中進行賠償的先決條件。
3、二者區別,二種鑑定所依據的鑑定標準不一樣。因此,同一種傷害可能鑑定的結果不一致。二者鑑定後適用範圍不一致,工傷鑑定指適用於因工傷可能造成的賠償,傷殘等級鑑定一般適用於民事賠償。
8樓:孟祥炬律師
回答您好,在我國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的區別包括: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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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同一意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華律網3.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條款中,若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0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啊,賠償標準不一樣的。
工傷是不是一定有鑑定結果,不夠傷殘級別鑑定怎麼辦?
11樓:樂觀的
工傷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發生工傷必須進行工傷認定,但工傷並不必然導致構成傷殘等級。即使未被鑑定為傷殘等級,也不影響傷者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一名貧困農民工的工傷賠付記
「我的10萬元工傷賠償金終於拿到手了,這得感謝駐村幹部、村幹部和勞動監察大隊……」5月17日,拿到10萬元工傷賠償金的農民工韓成祥說。
韓成祥是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甘溝鄉韓家咀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在韓家咀村「第一書記」張衛、韓家咀村村主任韓山林和民和縣勞動監察大隊隊長嚴玉俊的齊力協助下,韓成祥拿到了10萬元工傷賠償金。
事情還要從2023年說起,韓成祥忙完家中農活後外出打工掙錢,在川大高速公路實施附屬工程期間,在一馬姓老闆承攬的工程上打工。然而,天不遂人願。2023年12月18日下午,正在忙於幹活的韓成祥不幸被挖掘機吊起來的鋼模板脫落砸中左肩部而受重傷。
情急之中,用工方迅速將受傷的韓成祥送往醫院救治。
經過半月有餘的救治,韓成祥的傷情有了好轉,並於2023年1月6日出院,醫院救治期間的6萬多元醫療費用全部由用工方支付。韓成祥出院後,用工方負責人馬老闆讓韓成祥先回家休養,等待處理。然而,幾個月過去了,韓成祥一直沒有等到處理情況。
無奈之下,韓成祥開始給馬老闆打**詢問情況,對方稱最多可賠償3萬元。但這樣的賠償讓韓成祥無法接受。
「韓成祥是我們村乙個典型的貧困家庭,他又是家裡的頂梁柱,再說致傷的最終結果又會是怎樣,萬一舊傷**醫療費用如何籌措,所有這些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村主任韓山林說,過了幾天後,他們又打**和用工方負責人進行交涉,但最終還是無果而終。
之後,村主任韓山林和村「第一書記」張衛一邊和用工方交涉,一邊向民和縣勞動監察大隊隊長嚴玉俊諮詢工傷賠償相關事宜。經過多次的艱難交涉,用工方終於作出了回應。
2023年5月16日,用工方負責人馬老闆來到民和縣勞動監察大隊,與韓成祥就工傷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並在縣勞動監察大隊隊長嚴玉俊的協調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用工方同意向韓成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10萬元。5月17日下午,韓成祥如願以償拿到了這10萬元。
12樓:渴侯又琴
雖然鑑定傷殘不夠級別,但並不妨礙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主要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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