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不可以的,法院判斷的是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不可以直接更改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行為是要由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做出。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但也不是絕對的不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以下情況除外,也就是可以更改或停止。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3樓:商標註冊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盧志紅律師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一審中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嗎
5樓:enjoy慕蓉曉楓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作為行政訴訟的審理物件,它應當是確定的,不容被告隨意改變,所以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允許被訴行政機關任意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不過,為給被訴行政機關提供主動糾正錯誤的機會和積極化解行政爭議,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允許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對因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程式變化作出了以下規定:
1、被訴行政機關既可以在第一審期間也可以在第二審期間和再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態度。
(1)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被訴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並提出撤訴申請,經人民法院准許,訴訟結束。
(2)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被訴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不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並就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判。不過,因被訴行政機關曾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過改變,在判決時法院應注意判決形式。在一審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而非撤銷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作出維持判決。
(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在第二審和再審中,應當予以參照。
4、當事人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審查被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是否合法。
6樓:法律實務研究
可以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法院關於實施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條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行政訴訟二審中,行政機關可以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可以,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規定也有例外。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8樓:山東曹培鐗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所以如果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允許的話是可以改變的。如果原告同意撤訴,則法院仍然會繼續審理原行政行為,對改變後的行政行為不做審理。
行政訴訟二審程式中,行政機關可以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在第二審程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如因行政機關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行)發〔1991〕19號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什麼?比如?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然後當事人可以撤訴,不撤訴的,法院作出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的判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吧?但是有三種情況例外:1是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是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3是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一審中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嗎?
12樓: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作為行政訴訟的審理物件,它應當是確定的,不容被告隨意改變,所以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允許被訴行政機關任意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不過,為給被訴行政機關提供主動糾正錯誤的機會和積極化解行政爭議,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允許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對因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程式變化作出了以下規定:
1、被訴行政機關既可以在第一審期間也可以在第二審期間和再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態度。
(1)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被訴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並提出撤訴申請,經人民法院准許,訴訟結束。
(2)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被訴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不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並就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判。不過,因被訴行政機關曾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過改變,在判決時法院應注意判決形式。在一審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而非撤銷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作出維持判決。
(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在第二審和再審中,應當予以參照。
4、當事人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審查被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是否合法。
行政訴訟法的一審二審和再審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
一審之後二審,那麼一審判決就沒有生效,必然不會執行
二審之後判決就已經生效了。再審不是必經程式,是否再審要看符不符合再審條件。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提起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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