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規定天氣原因無薪休假合法嗎

2022-06-11 11:17:01 字數 5894 閱讀 9817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因天氣原因而休假是無薪的。因天氣原因而休假不支付勞動工資的行為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錢嗎?不是很多的話協商解決吧,不是所有的理都要去講得那麼明白的,程式很麻煩的,就算是你的理也未必能拿到補償,即便拿到點補償還不夠跑腿操心的,朋友,和氣生財吧,不滿意就換單位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因天氣原因造成的休假,可與雙休日調休或抵充年休假。不能降薪的,屬無效條款。但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難有經濟補償。

4樓:擱淺的士多啤梨

因天氣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屬於自然災害,無薪休假是可以的,但惡劣天氣達到怎樣的情形需要明確。但因物量減少無薪休假則不合法,這是由於單位原因造成的,若單位不能安排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特殊工資),一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若單位因此未給勞動者支付工資的事實形成,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大約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天氣原因或物量減少公司可以強制員工無薪休假」,該條款因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應為無效條款。

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少發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無薪放假違反勞動法嗎?

6樓:低調額低調額

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無薪放假是突然通知某崗位休假,被通知的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休假。無薪放假以後,本崗位的工作由其它員工來接任,待本崗位休假回來之後,如果未發現問題,則繼續人事原崗位的工作。無薪放假的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以禮貌的方式讓員工暫時離開乙個時期,讓其他員工來接替其工作,從而為後續員工檢查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2、由於是突然通知休假,員工無法掩蓋其錯弊,這就為後續員工發現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3、由於所有員工都知道有無薪放假制度,所以,如果有錯弊行為,就會在無薪放假中所發現,所以,在平時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以最大善意來工作。

7樓:泣卓

你好!深圳市廣東維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師為你解答: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

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

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取得勞動者同意進行休假,這種「其他休假」可以定性為「勞動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處於靜止狀態,雙方都可以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這不排除雙方協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8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9樓:韓飛律師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安排休假,不付薪資違法的。看看工資支付條例就清楚了

11樓:一萬美元

首先,無薪放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其次,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在合同到期後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則要向您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者,若就補償及停工津貼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建議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順祝好運!

12樓:佴秋梵悌

無薪休假是美國等福利性較好的國家在一些企業推行的由員工自願申請、答應不拿薪水但保留職務的休假,是應對金融危機、緩解勞資矛盾和糾紛、增加就業機會的一種辦法。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但是,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無薪休假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屬於變相壓榨,你可以去仲裁部門仲裁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14樓:day忘不掉的痛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5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金融危機這樣的事情是很苦惱,但從道理上講是大家應該去面對的,而不是某企業或某個人的事情,就按照你所描述的那樣需要從幾個方面去看:

1、就看你和企業是如何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裡面應該有待遇部分的約定,你可以參照;

2、你們單位有沒有集體合同,如果有那應該參照,如果沒有應該通過員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來確定大家一起面對金融風暴,如果企業垮了我們也就完了。

3、如果企業老闆或人事部門單獨這樣做,那他們就是違法的,不能變相欺詐員工的勞動成果,只要你上班了就應該按照要求支付你相應的薪水,

4、不管怎麼扣,上海市的最低標準是960//月。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無薪放假的 謝謝

16樓:

1、你好,勞動合同法理沒有關於無新放假的具體規定

2、按照一般的規定,即使由於經濟危機,情勢變更,也必須發放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的

3、拒絕考試不太好,但是如果公司因為你後六名就開除你,你可以起訴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17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8樓:

放假期間應支付不低於正常情況下80%的工資

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

19樓:善行著手成春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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