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糾紛,關於勞動糾紛的賠償金後續法律

2022-06-15 07:06:33 字數 5136 閱讀 9358

1樓:微風沐雨小童鞋

不行的,意外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就會給受益人,不過受益人必須是法定親屬。

但是,他有贍養老人和撫育子女的義務。

意外保險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指定保險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險金外,其餘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2樓:幹馳月

不行,保險受益人是專門指定的,沒有其他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他父母是沒有權利分割的,除非他老婆自願分一部分給老人

關於勞動糾紛的賠償金後續法律

4樓:石祖新律師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合同,就經濟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後又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風險,通常單位會在協議中新增「放棄其他訴求」或「再無任何糾紛」之類的要求。如果勞動者不簽這樣的條款,短期又很難拿到賠償、辦理離職手續。

本案有兩個解決方案:

1、申請仲裁主張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無效,請求依法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

2、按解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令),請求按協議支付約定款項和利息損失。

第一項主張的法律依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並已按協議約定的數額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事後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獲得支援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於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援,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也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

(3)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第二項主張的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樓:南方勞動網

協議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利息的,那就無法獲得支援,對於公司不履行協議的問題,可以去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中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6樓:柚只只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布,不少人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正確。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理由:一、從法律、法規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表面上看似乎明確了二者不能並用,其實這條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比如: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該條說的是,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法定的五種情形,導致勞動者無法再繼續工作下去,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就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既支付工資、經濟賠償金又支付賠償金。二、從效力等級上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是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二者不存在級別高低的問題。三、兩個法律檔案規定的角度不同。

《條例》是從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規範,而《司法解釋》是從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予以規範。四、從「二金」的性質看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錢款,而賠償金則是懲罰性質,二者並不矛盾。 綜上,可看出如果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定情形,就可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糾紛中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符合以下情況下支付的是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一般是補償金的2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蘇州找律師http://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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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如果是勞動糾紛,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9樓:善世服務外包

勞動爭議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時,在具備法定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乙個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款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3條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以及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中的賠償金,是與經濟補償金相關的乙個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即一年乙個月工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具有懲罰性質的賠償金。

關於勞動賠償金的問題

您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您可以向當地人民 反映情況要求盡快解決。但是勞動保障局一再要求延期給判決,已經延期了90也沒有給判決結果。是否勞動保障局內有行政不作為?有容沒有過了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法律時效?勞動仲裁不作為,可向上級反映情況,由於是在其審理期間,因此不存在時效的問題。賠償是怎麼算的?是不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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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的證明材料 三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回答領取工傷賠償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傷認定書原件影印件各1份 勞動能力結論書原件影印件各1份 市職工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審批表2份 醫療機構住院費用收據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