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進行職業病鑑定,這是提出索賠的關鍵性證據。
攜帶身份證、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申請職業病診斷,獲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憑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就可以直接向單位索賠。當然,你也可以繼續申請工傷認定,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等級索賠。
根據鑑定等級,索賠專案包括但不限於**費、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賠償數額受本人工資等因素影響大。
基於工傷賠償案件專業性強,事實細節或者操作細節就完全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相差成千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
本律師經辦案件的某些當事人為了節省少量的律師費,要麼經常在律師介入前自己憑經驗或者在非律師親戚朋友指導下操作個案,無意識地支出了不必要的額外開銷;要麼經常在律師介入前不知獲賠數額,無意識地做出了較大獲賠數額的讓步,使自己應得的利益受到可能的損害。
因此,強烈建議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律師處理,從而充分求償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更為重要的是,專業律師也只有在了解了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專業的判斷,給出專業的處理建議。否則,任何假設都可能導致案件朝向不利於受害人的方向轉移,錯過了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而使證據固定缺失,置自身於不利境地,增加求償的難度,甚至導致專業律師也無能為力,回天乏術。
另外,工傷案件往往伴隨除了工傷賠償之外的員工其他權益的損害,所以只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才能充分求償。現實中大多數員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只知道向用人單位求償工傷賠償而不知不覺中放棄了其他權益(比如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加班工資、未購買社會保險)的求償。
結合我所**的同類案件,依法獲取較大數額的賠償是完全可能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如何賠償,你問賠多少,誰賠,這些都不是關鍵。
關鍵是:如何證明你得到的是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式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
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資料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鑑定完畢,根據鑑定結果,再說賠償事項
3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內容較多,請詳細檢視該條例內容。
職業病如何賠償?
4樓:冷鳳婷律師
已經得到工傷保險待遇,可再以侵權為由要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是職業病賠償。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因此,一般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只能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要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勞動者在共工作中患職業病的除外。勞動者因職業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如公司生產條件惡劣,且未按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健康防護措施,則勞動者還可以公司侵權為由要求公司進行民事賠償,是否採取相關措施應由公司舉證證明。
5樓:生活萬事通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你好,要做鑑定,看職業病傷殘等級,依照等級作出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這「長期從事噪音工作,導致耳朵聽力下降,體檢3次都不合格」,看應當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的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職業病鑑定,然後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再根據鑑定的等級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工傷保險的,則向單位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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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鑑定來確定賠償具體的賠償額。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鑑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親屬由工傷保險**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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