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駁回起訴,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分別是什麼意思?

2022-06-21 09:21:33 字數 5415 閱讀 2723

1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駕駛其父親張老大的東風牌卡車行至城南環路時,因為逆行,又無駕駛證,被縣公安交警支隊執勤民警談某等人將車扣押。該車在返回交警隊停車場途中,談某遇到路障沒有采取制動措施,導致汽車底盤受挫,引擎報廢。交警支隊在事故認定書中認為事故並非民警操作不當所致,張老大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請複議。

市公安局維持了交警支隊的處理決定。張老大不服,於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下列正確的說法是:

(c)a.本案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張老大的違章車輛扣押致使車輛損壞的行為,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政行為

b.本案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違章車輛扣押致使車輛損壞的行為,是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了違法的結果的行為

c.本案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扣車行為並未被確認為違法行為,所以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張老大的訴訟請求

d.張老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

樓主所說的情況與本題類似。趙某要取得賠償,首先要確定交警張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張某是在執行公務,扣押無證駕駛人員的車輛可能並不違反規定,由於張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後果應為單位負責。

當事人如果不服,應首先提起的是確定之訴,即確認是否違法。如果不違法,那麼,張某在駕駛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致車輛損壞,如果有過錯,則交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趙某首先應當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不是直接提起賠償訴訟,故,法院駁回起訴是正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是因為該訴訟標的趙某的汽車被扣押,其歸屬管理問題不明確!

也可能是趙某提起的訴訟形式不正確,按理說應該向該交警局申請賠償!如果失敗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最後的可能就是行政司法部門之間的相互袒護,司法不公正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的訴訟請求不合理,法院不認為這構成損害賠償,因為他也是在執行公務。

具體的你可以向律師諮詢一下!

4樓:博愛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分別是什麼意思?

5樓:商標註冊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

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6樓:華律網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複起訴的。

7樓:老天爺他乾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8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程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一般駁回起訴還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

這類情況經審理髮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

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物件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範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

一 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 審查 階段作出的 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二 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三 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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