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於老師
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
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2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
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2樓:誠心為您諮詢
1、不予受理是立案庭在立案時,經過審查,認為不應該受理而下達的裁定書。
而駁回起訴,是審判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不應該由法院審理下達的裁定書。
2、二者的原因和理由是一樣的。同樣的案件,如果在立案庭不予立案,就會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受理過了,審判庭就會裁定駁回起訴。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不予受理是指你的案子不滿足立案的條件,駁回起訴是你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1.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原因相同:都是因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區別在於時間不同:如果在立案受理之前就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會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之後才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5樓:商標註冊
一、適用階段 不予受理:審查起訴階段;駁回起訴:受理案件以後;駁回訴訟請求:受理案件以後。
二、適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的是程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三、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訴訟程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式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
四、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判決形式;
五、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限前者為10日,後者為15日;
六、決定機構不同 ,不予受理由立案庭決定,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均由業務庭(審判庭)
七、案件受理費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訴訟費,已收取應全額退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承擔。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6樓:瑞珊飛芷雲
不予受理說明不符合訴訟的受理條件
駁回起訴說明你的證據或者理由不充分,你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7樓:屠天沃思彤
不予受理根本就沒有經過庭審
駁回起訴是經過庭審了的。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
8樓:傈僳花
1、不予受理有四種情況:一是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的;二是雖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屬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或者不屬本院管轄的;三是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又不能補正的;四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對不予受理的起訴,是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式上的訴權,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式的訴權,或者是受訴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並未喪失其實體上的訴訟,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許上訴。
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2、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不同特徵是不予受理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後。
3、在案件受理費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不予受理則不收訴訟費。
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分別是什麼意思?
9樓:商標註冊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
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的異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這兩個裁定,乙個是受理前的裁定,乙個是受理後的裁定。具體而言:
一、如果起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裁定不予受理;
二、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的而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有何異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專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屬,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以看出,法院在立案前,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適用不予受理的裁定。
而裁定駁回起訴則是指人民院對立案受理後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的情況比較複雜,如有些實際並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案件,在審查立案時沒有發現或不易發現,經過審理階段才查明;也有的是立案時符合受理條件,但受理後情況又有了變化,如出現了新的證據,等等。
綜上可見,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起訴。當事人對這兩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訴。所不同的是,二者適用於不同的訴訟階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適用於立案受理前,駁回起訴的裁定用於受理後的審理階段。
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
法院為何駁回起訴,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分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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