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單位必須提前月通知其續簽合同?如未通知就視為單位不續簽,勞動者就應獲付經濟補償嗎

2022-06-27 15:58:36 字數 5264 閱讀 4507

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時如果雙方沒續約,那就是自動終止,不存在誰終止誰的合同這種說法,是合同自己自動終止了。

2、按勞合法的規定,公司如果沒有按原合同或更好的合同條件挽留,那麼終止後勞動者就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舉證責任在公司一方,他必須向仲裁庭證明他是如何挽留員工的。這個挽留要在合同到期前進行,因為到期了合同就已經終止,只要終止了就發生經濟補償金。

3、但如果原合同終止後勞動者實際仍在上班,過了幾天公司想起來挽留並且續簽了,那就沒有補償金。因為實際上勞動關係並未終止,是連貫下來的。此時挽留了單勞動者拒絕,實踐裡有分歧,但從勞合法條文分析,仍然有利於勞動者。

4、不明白你說的職工離職申請是怎麼回事,合同都到期終止了,還寫什麼離職申請呢?到期沒續約理所當然就要走人,還用申請?

3樓:匿名使用者

1、胡說八道吧,你們那得仲裁庭這樣裁的?公司沒有任何行為,但是勞動者仍然繼續付出勞動價值的,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約或不再續約,視為公司預設繼續勞動關係;這樣就看勞動者了,他如果願意,那麼你接著續簽就好了,即使過期了也沒關係,如果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雙方以合同到期名義,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用支付補償金。

2、在實踐當中,我會直接告訴勞動者,公司要和你續簽合同,我乙個月前沒通知你,在法律上市預設公司維持原勞動條件和待遇與你簽合同的。這樣,工人不願繼續的我們就不用付經濟補償金。

3、注意,續簽的時候不能降低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待遇,如有更改就必須和勞動者商量。

4樓:施採柳

請問如果是退休單位聘用一年不續簽,也沒提前乙個月通知,那勞動者應獲付經濟補償嗎

5樓:執行真理

合同到期補償員工乙個月工資,沒有什麼補償金的說法,勞動法不止保護勞動者,同樣也在保護企業法人,到底不續簽證明老闆不願意聘用此人了.沒有補償金的說法,要有的話,籤那一年的合同豈不成了廢紙一張,對吧.

6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事啊。員工是沒有必要再寫什麼離職申請的了。都過期了。

如果在合同期滿前他寫了,你不同意他離職,貌似也該是員工違約了啊。即使你沒有同意人家離職,現在過期了又沒跟人續簽合同。就是你工作上的疏忽。

你說新合同在分部門,不知道這裡有沒有有意續簽的 書面證據。

上海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嗎?

7樓:華律網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要到期,公司不想續簽了,是否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不通知是否會有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需要不需要與員工續簽,要視勞動關係的情況而定: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勞動者不同意外,雙方就應當續簽,並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公司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未滿足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另行提前通知。因為從法律理論上來說,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對於勞動合同何時到期都應是明確知曉的,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並續簽勞動合同,那反過來說單位不續簽的,則無需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8樓:周律師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代通金」的法律義務,其他形式的解除合同以及終止合同的情況,單位都無須支付「代通金」。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規以及地方規定應當提前通知而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金」。而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是否要提前通知,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並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

9樓:上海嚴律師

如果您既不是三期婦女,也不處於醫療期,也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那麼該公司通知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您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上海嚴律師

10樓:范藝

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續簽,但如果是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1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嗎?

11樓:

不需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提前乙個月告知勞動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當然,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時間段告知勞動者,這樣便於勞動者做好重新就業的時間準備,而不至於太突然而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虛妄預言者

這個問題上,誤解很多。

1、合同到期,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當天通知都可以。

這個並不是什麼約定俗成。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條款規定單位不續簽合同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不是單位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

2、為什麼會產生疑問,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有乙個單位在合同正在履行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規定。

但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是兩回事情,很多人都混淆了。

3、不過,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雖然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卻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2023年1月1日開始起算,每工作滿一年,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是不需要通知單位的,只要辦理好交接工作就可以。只有在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才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需要續簽的話提前籤勞動合同,如果不需要續簽的,到期就不籤了。

15樓:看書

需要的。這個是約定俗成了。一般勞動合同中都會有這個條款,要是沒有也沒辦法,只能說你簽合同時沒有注意。下次要注意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一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就全明白了,沒有「一般.....」之說。那是拍腦袋想當然。養成看原著找答案最有益於提高自身素質。

17樓:苗焱

需要提前通知的。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乙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乙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2、無論以前的合同有沒有約定「自動延期」,用人單位都應當在終止之日起的乙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3、如果企業確定不予勞動者續簽合同,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18樓:張森律師

回答您好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但是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是指勞動合同尚未期滿,公司提前更多2條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不續簽,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嗎?

19樓:簡簡單單

1、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不續簽,也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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