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到期,我現在正在哺乳期間,單位可以提前月告知我然後解除合同嗎

2022-08-30 04:17:04 字數 5140 閱讀 8510

1樓:水6元

不能。用人單位該做法錯誤,你應該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來維權。**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風塵世射手

一、哺乳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如果公司執意要和在哺乳期之內的女性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面臨的法律後果不僅是需要支付賠償這麼簡單的,其實理論上,女性職工甚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強制性的恢復勞動關係。哺乳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可以不支付賠償的,除非是哺乳期之內的女職工乙個人所作所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才可以。

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告知我,但現在要解除和我的勞動合同,讓我在一周之內離職,我不存在違背勞動法

3樓:重慶劉小燦律師

您好提供以下意見供您參考:

提前結束試用期是可行的,不存在違法事宜

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現在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半月或者一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上班的時候不足6月就是半月工資的補償金,如果上班時間超過6月則應是乙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乙個月告知,否則應該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費用。

現在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的三個月內是否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則 單位違法,你可以要求其第二,第三月的雙倍工資。

你們的勞動合同關係期間是從你進入公司試用那一天起算,到結束用工關係之日起結束

以上意見由四二三公益律師團成員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滿意請採納,如有不明可追問,也可加入我團答疑群,由群裡的律師根據案情來幫您。謝謝

4樓:葉赫那拉聞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合同期限是三年,你的試用期為6個月。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你有無違反上述39條40條規定的情形。不是只給公司造成損失。一共有8項,你自已對照吧,我想問題就出在這裡了。

5樓:水6元

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你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勞動合同法》第77條)。你應該獲得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1個月工資×2倍)。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合同有沒有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如果沒有,則公司屬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雙倍補償2個月工資;如果有6個月試用期,則公司可能是考慮試用期問題並且考慮你的能力而藉口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要求補償要看你試用期表現及公司的評定。

7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們補你乙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單位沒有通知我解除合同,並且還讓上了乙個月另兩天班的當天才告知我解除了?

8樓:戚廣利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超過乙個月沒有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皆有可能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點不地道,如果是不想和你籤了也沒有什麼好辦法,但他們應該支付你多乙個多的工資做為補償,你多上的班的工資另行計算!

11樓:泰山腳下話神農

這個你可以提交勞動監察部門處理的

12樓:風塵世射手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未通知,仍繼續上班工作乙個月另兩天,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履行合同或雙倍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於合同續簽是否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職工沒有明確規定,不強制。合同到期後,繼續用工的話,要在乙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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