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形態分為預備、中止、未遂、既遂。其中預備、未遂、既遂三者之間是絕對互相排斥的,即絕對不可能重合;中止、未遂、既遂三者也是絕對不可能重合的。但是:
預備和中止是有可能重合的,即有可能構成「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形態中還有乙個「著手」的概念,所謂著手,是指行為人「正式實施對被害人構成實質性威脅的行為」,例如:用槍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中,「舉槍瞄準」就是乙個典型著手行為,因為從舉槍瞄準開始,對被害人構成實質性威脅。
以著手點為界,之前的行為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階段放棄犯罪的主觀意圖,構成犯罪中止,而著手以後放棄犯罪主觀意圖,也構成犯罪中止,即著手階段和預備階段都可以構成犯罪中止;著手以後如果因為行為人主觀以外的原因被迫放棄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被外力制止,都構成犯罪中止。
你所提的問題中,行為人甲本欲投毒。就投毒而言,可以把「投毒後,催促或放任被害人食用有毒飯菜」視為著手點,本案中甲尚未投毒,顯然並未著手,屬於犯罪預備階段,加之她主觀放棄了殺人年頭把毒藥扔掉,是中止。因此,甲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
你的後乙個問題,前面已經解釋過了,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本質上沒有必然的界線,預備和中止是可以重合的。而預備與未遂、預備與中止、未遂與中止、既遂與其他任何形態之間,都是不可重合的。
2樓:咖啡·茶
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
3樓:匿名使用者
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有其證據可考,而該問題既不是犯罪預備也不是犯罪中止,都不符合其犯罪的構成要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是否在實施過程中,只是準備了工具後悔時預備中止,在實施過程中後悔的就是犯罪中止。
刑法中關於未成年犯罪的相關問題 10
5樓:鄭州屈律師
首先你的論證前提就是錯誤的,乙個犯罪的基本刑罰比另外乙個犯罪的基本刑罰高就代表這個犯罪的危害性就嚴重,這沒有任何關係的,乙個犯罪的危害性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刑法之所以沒有規定14——16周歲的未成年對綁架罪負刑事責任,是罪責刑相一致的考慮。雖然不能以綁架罪來定罪,也可以以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來定罪量刑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設定低責任年齡罪名的依據不只是罪行輕重,還考慮案發率的問題,比如綁架,對犯罪能力要求比較高,小孩難以做到,也很難單人作案,實際上,和殺人搶劫之類相比,小孩犯綁架的極少,所以沒必要列入。
關於刑法中減輕處罰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覺得是3年以上,不然那減輕處罰也減太對了,感覺不太可能,而且他那個區間那麼長
8樓:無畏and定渡
刑法中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減輕處罰就是小於七年、 大於等於三年。
9樓:零度
三年到七年。不是說一定就判三年。要看你放的是什麼罪。還有有沒有可以錢小小賄賂一下。有錢啥都好說,如果沒好處給人家只會把你叛的更重。中國的法律不是講人情,是講金錢。
關於刑法問題,關於乙個刑法問題
經過和老師同學的 現修改回答如下,跟上次的回答很不一樣。你可以好好看一下。你好,我是也是法學專業的,尤其對刑法很感興趣。對於這個案件我發表一下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b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b在a的強力之下,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拼命反抗,這是進行正當防衛的表現 但是,不小心扣動扳機,致路人c死亡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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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不是正當防衛 首先咱們來比對一下要件 1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明顯不符合 2 有防衛意圖,似乎也說不上 3 不針對第三人 這個更不靠譜了 4 不超過明顯限度,肯定也不符合 所以說這個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其次,該人的行為嚴格上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為西瓜地雖然是他的,但是任何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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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其實實踐操作跟法律明文的是有些出入的。因為法律規定的並不具體,顯示操作便可以有很多黑幕。首先,監獄裡有個積分制度,如果你表現好可以加分,表現差減分,如果發表 什麼的重大立功就可以加好多分。分數到達一定標準監獄才會替你申請假釋。還有乙個就是塞錢拉 你不給點紅包,人家監獄裡的哪有那麼好心替你申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