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管轄權制度

2021-08-27 19:06:04 字數 1555 閱讀 8903

1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樓:晉州老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

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

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

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件、危害****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

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

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

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

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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