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有無管轄權的轉移,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關係?

2022-03-04 12:58:42 字數 4088 閱讀 3816

1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有。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2023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據此規定,管轄權的轉移有兩種情況:

(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報請,是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於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案件。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審判質量,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有提審權。

凡是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徵得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移該案件的管轄權。

(二)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推託,必須審理。

但由於這種做法實質上降低了審級,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為例外,用於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對此做了嚴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將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級法院的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

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可以由上級法院交由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上級法院主動依職權審理下級法院的案件,或由下級法院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基本同民事訴訟,但在2023年5月1日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中刪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判」的規定,新法在管轄權轉移中僅規定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管轄權轉移應當具備的主要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2樓:鬱金香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可以移送。。。。吧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關係?

4樓:律圖網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4、級別不同,5、作用不同,6、發生原因不同。

5樓:善良的願望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都是以對裁定方式來決定管轄權,在形式上均表現為案件從乙個法院轉移至另乙個法院,但二者實質上卻不同:1。管轄權轉移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無管轄權的法院,案件的轉移只是形式,管轄權的轉移才是本質;移送管轄則在受訴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卻又錯誤的受理案件的情況下,為糾正錯誤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其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轄權的變更。

2。管轄權的轉移主要用於調節級別管轄,案件的轉移一般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移送管轄主要適用於地域管轄,其目的在於糾正管轄權行使上的錯誤,案件的轉移一般在同級法院間進行。 3。

管轄權轉移須經過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轄則無須上級法院及受移送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6樓:律圖網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4、級別不同,5、作用不同,6、發生原因不同。

民訴中管轄錯誤時,為什麼不退回,而是要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50

7樓:由念壘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

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轄權的轉移又稱移轉管轄。是指基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效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雖然都是將行政案件由乙個人民法院轉給另乙個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實質的區別:(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其轉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3)管轄權轉移應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否則不得轉移。下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移送管轄則不需要經過其他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ps:一般是用管轄權的轉移這個概念,我們的教科書就只有管轄權的轉移這個概念.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訴訟過程應當是乙個不斷向前推進的過程。

行政處罰管轄權轉移問題

9樓:冬瓜湯汁

1.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依照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轉交給上級法院。也就是說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

通過上面的比較,大家應該會發現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移送頗為相似,感覺沒什麼區別,司法考試中常常容易混淆。

3.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移送的區別

一、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二、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三、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人就應該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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