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提出迴避如何處理

2022-08-20 07:36:50 字數 5471 閱讀 3748

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提出迴避,處理需根據情況而定,情況如下:

1、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2、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3、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時,退出某一案件的訴訟程式的制度。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樓:賈俊峰律師

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提出迴避,人回民法院要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通過書面或者是口頭的形式對當事人作出相關的決定。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申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話,可以在接到決定以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申請的復議,也會在三天以內作出決定,並且也會將判定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能夠是當事人提出申請迴避,也能夠是審判人員或者別的參與訴訟的人員自己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迴避。當然,迴避應該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提出來。如果是迴避事由在案件審理以後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對於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最後是由人民法院決定。判決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人民法院最後一致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需要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

第二種情況是人民法院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迴避申請而申請人進行申請復議的,那麼在復議的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將不用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者是訴訟。當申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非必需採取緊急措施,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就要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3樓:龍商百科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迴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係。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覆,是否書面回覆還是口頭回覆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4樓:阿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法院應當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與答覆。看你申請迴避的是什麼人而分別又不同的人做出決定。你對決定不服,可申請復議。

本案中,對於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法院應當怎樣處理?

7樓:深圳劉勇

你要有提交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與原告在「小天鵝」酒家一起喝酒吃飯」,喝酒吃飯的審判員就應當迴避。

當事人申請法院整體迴避如何處理

8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當事人申請法院整體迴避時,為了排除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式公正性的合理懷疑,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迴避,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據此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如果法院整體人員都需要迴避的,就代表這一法院不適合管轄這一案件,那麼就可以適用指定管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據此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為了排除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式公正性的合理懷疑,申請法院的全體法官迴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針對這種情形,如果法院整體人員都需要迴避的,就代表這一法院不適合管轄這一案件,那麼就可以適用指定管轄制度。

10樓:愛喝粥

刑事訴訟法在「迴避」這一章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管轄」這一章予以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這裡說的「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就包括該下級人民院應當整體迴避的情形。

**時要求法官迴避,法院如何處理

11樓:段華偉律師

**時要求法官迴避,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法官是否迴避。刑事案件的迴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與案件偵查、審判有關的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該進行迴避,而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迴避。

法律分析

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宣判人員迴避的,申請人可向法院提交迴避申請書,由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迴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申請書應遞交於法院院長。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官應當迴避。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

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十四條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第四十九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法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審核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規定,符合就迴避,不符合駁回申請

13樓:羅律師上海

1、**時要求法官迴避,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2、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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