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男方父母給買的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8-23 07:17:39 字數 5735 閱讀 3647

1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辨別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作為乙個房地產經紀人給您的答案:常常會遇到需要辨別房產是否為共有財產的情況,特別是夫妻共有財產,這在簽單時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如果賣方是將共有財產私自**,且我們沒有盡到居間方應盡的形式審查義務提示賣方出示《配偶同意**證明》,那麼會存在兩個重要的風險,其一是賣方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屋**,大部分情況會認為合同無效,這樣會直接影響到我們收取佣金的基礎和依據;其二,可能會出現居間服務的瑕疵,會涉及行政機關的管理規制。

因此需要大家有基本的常識去區分房產歸屬,判斷作為居間方是否需要提示**方出示《配偶同意**證明》?避免出現上述風險。當然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也會遇到婚前買房或者購買二手房的經歷,那麼如果你是b或者c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相信這也是大家值得關注的。以下利用乙個小案例來舉例說明相關情況。

案例 a與b正在做婚前籌備,a與b共同支付首付款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在過戶時,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名為a,那麼在a與b領取結婚證後,也未到行政機關更改產權證上的登記情況,那麼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麼?如果a與b正辦理離婚手續,財產還尚未分割,現a拿房本通過我公司將房屋**給c,經紀人是否需要提示a出示《配偶同意**證明》?a隱瞞b將房屋**給不知情的c,c是否可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

評析:首先,應明確房屋的歸屬。

依據《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同時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因此依據上述兩條,上述案例中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a的名字,那該房屋是屬於a的財產。

其次,應明確即使a與b結婚,該房產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乙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述案例中a與b買房是在領結婚證之前的行為,簽訂的《買賣合同》日期早於領結婚證的日期,那是屬於一方婚前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只提供了房產證,且房產證出證日期早於結婚證日期,那麼是屬於a 的個人財產;相反如果a只提供房產證,且出證日期晚於結婚證日期,那麼從形式上該房屋是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

最後,分析在a與b離婚時,a通過我公司將房屋**給c,經紀人是否需要a出示《配偶同意**證明》?c是否能取得房屋?如果a**了房屋,b應如何維權?

第一,在該案件中,上述第二點分析已說明,a提供的資料中(主要是結婚證和房產證或購房合同)顯示的該房屋是a的個人財產,而且在我公司並未知道a有上述複雜的事實情況下,經紀人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判斷該房屋是個人財產後,也就無需提示a出示《配偶同意**證明》,但需要留存a的結婚證影印件及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影印件;如果經紀人在與a溝通中知曉該房屋存在糾紛,那麼,在與其溝通時要注意言辭,避免誘導a積極處分有糾紛的財產。

第二,c在該案件中屬於善意第三人,因為房產證上的署名為a,且其是以市場價購買的房屋,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其是可以取得財產的。

第三,b在該案件中對於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維權方式,具體如下:

1、因該案例中房屋是按揭貸款買房,貸款部分是在a與b婚姻存續期間履行的還款義務,那b可以向a主張補償,補償其在婚姻期間對於該房屋的還款。

2、如果b可以證明在買房時自己也進行了出資,那可以據此向a主張返還。

3、如果a與b在購買該房屋時自行約定了對於該房屋的處分的協議(並且最好經過公證),該協議對於a與b內部對於房產的處理是有效力的,可以按照當時協議約定的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c,如果a將該房屋**給第三人c,則與第三人c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b只能依據協議向a主張賠償。

2樓:禪心道儒

不算!第一,你們沒有登記結婚,也就是沒有結婚證,你們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就不受到財產共同擁有的法律保障。

第二,法律是根據有法律證明的證件來辨認物品歸屬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來講,房產證的名字是誰的,哪房子就是誰的!

房產證是你公公的名字,哪就是你公公的,在法律上講是屬於你公公的財產,而不是你跟你老公的,但如果有其的的法律認可的證明,能證明你公公將房子給了你老公或你的話,就算是你們的共有財產了,但前題是你們要有結婚證!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們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所以房子屬於你老公的。即使結婚了,把房子賣了,房子也是屬於他的,你說父母答應給你們夫妻的,那要有證據,那樣才能證明房子有你的一半,否則不屬於你。

4樓:緣擁在

因為你們不是合法夫妻,房款和你就沒有關係。但如果你們有小孩,那麼孩子是有權分到部分房產的。只有正式結婚後合法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樓:匿名使用者

恩 ,但是現在可以納為你的帳下或者他的帳下

父母分給子女的婚房,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6樓:小李讀歷史

父母分給子女的婚房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要根據以下法律規定鑑別: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樓:股海無邊

如果是婚後給予的,算贈與行為。

算共同財產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前未作財產公證,就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特別約定,結婚後給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10樓:法律系網路服務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連濤律師

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區別對待

1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是單方財產 婚後應該就是共同了

婚後男方父母全額買房給兒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良爺良爺

婚後男方父母全額買房給兒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而且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若有證明證明該房產是贈與給其子女的,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14樓:快e天下

現在新婚姻法出台你可以看下或者自己搜一下: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編輯本段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此公告屬法律規範性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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