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3月到公司工作的,08年3月籤的三年合同,通知我說要解除合同,請問這樣是如何來賠償的謝謝各位了

2022-08-26 10:11:52 字數 1893 閱讀 3739

1樓:一回命中

08年3月簽署合同,到現在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則經濟補償金按乙個月工資計算。

同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本人或者支付乙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過你,那麼應該給你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過你,那麼應該給你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

協商解決的話給你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協商不通,公司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索要兩個月的賠償金.

建議協商解除,勞動仲裁很難!

3樓:

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那麼公司應當按照你的滿一年半不滿二年的實際工齡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四十條規定解除的,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如果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解除合同,那麼屬於協商解除,你同意解除的,公司應當按照你的滿一年半不滿二年的實際工齡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不同意解除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的2倍的賠償金,也就是四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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