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在老人生前就不知有遺書請問這樣的遺書有效嗎

2022-09-24 22:06:59 字數 6273 閱讀 4138

1樓:七台河李陽平

老人立下的遺囑效力,不以其它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知道為成立條件,只要是表現了老人真實意思,即是有效遺囑。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樓:吳根容

您好 死者為大 遺書有效

3樓:鑽石小豆

如果是公證了的肯定有效。

老人生前在兩兄弟面前立過乙份遺囑一人一半,死後二兒子再拿出乙份遺囑而大兒子不知情,怎麼辦 20

4樓:深圳劉勇

1、沒有見證人的遺囑,有可能是偽造的。

2、還有一點是媽媽去世早,母親沒有立遺囑。——可能遺囑處分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

3、大兒子已經年邁,年近六十且沒工作。還有乙個沒成年的兒子在上學,老人生前每年向大兒子寄一定數額的生活費,——必須為大兒子保留生活費,二兒子不能繼承全部遺產。

總而言這,還是有空間的。

5樓:惡毒白

1遺囑有多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具有排他性。多份內容衝突的遺囑以公證遺囑為準,多份內容衝突的非公證遺囑,以最後乙份為準。

2如果要認定第二份遺囑無效,那只能舉證幾個方面:第乙份遺囑法律效力更高(除非第乙份是經公證的,第二份不是);第二份遺囑是在立遺囑人被恐嚇 脅迫 誘導下作出的;立第二份遺囑時立遺囑人已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如果要認定第二份遺囑部分無效,那只能舉證幾個方面:遺囑中處分了不是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部分;遺囑中沒有給法定需要保留遺產份額的人保留份額。

當然這些要根據你家的實際情況而定,而且要提出證據。

3當然這裡還要注意的是,父親遺囑中有沒有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中母親的部分。如果是父母婚後取得的財產,即使登記為父親一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有,因為母親生前沒有遺囑,需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所以父親只能處分財產中其可以處分的部分,而不能處分全部,不能剝奪你對母親部分的繼承權。

4關於樓上的回答順便補充幾句

沒有遺囑見證人不代表遺囑為偽造或者無效,首先是筆跡鑑定,如果屬實那只能通過其他的證人證言證實一些情況。

老大雖然沒有工作,但如果有退休金,補助金,配偶有收入的話,就不屬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的人,就不能主張遺囑中為其保留遺產份額。

5勝率就只能看證據了,但只能說比較被動。

6樓:匿名使用者

他不是人啊!你們說是不是?

老人留下遺書,如果老人生前不公證的話,百年後遺書是否生效�1�3

7樓:匿名使用者

遺書有公證,代書,錄音,口頭,自書,前面三個要有效在訂立的時候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公證人,不可以是近親屬和與遺產有直接厲害關係的人擔當,在出現多個遺囑時公證遺囑最有效。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贈,並且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遺囑人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處分的財產合法,這個遺囑就有效。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的。

但是需要具備幾個條件:

1、老人在意識清醒的時候寫的。

2、老人親筆所寫。

3、是老人唯一的遺書。

9樓:匿名使用者

遺書只要是老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所寫,而且有見證人,該遺書就合法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是唯一的乙份遺書就能生效。

老人去世時遺囑未出示,去世4年後遺囑還有效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說來,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發生,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你爺爺去世時,其為夫妻共同財的一半歸你奶奶所有。另一半為他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可以被繼承的遺產。

雖然當時遺囑沒出現,但是只要遺囑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應該尊重老人的意思,按照遺囑來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遺囑是真實的就有效,至於存款寫你奶奶的名字也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你爺爺去世後沒有把遺產做分配,你奶奶還在不想分,說明你姑姑很大度是想等你奶奶去世後在做分配。

你爺爺的遺囑有無你奶奶的簽子,如果有就是共同遺囑是要等都去世了才能分配的,這個要看遺囑的效率,還要看你姑姑什麼時候開始主張分配。

對財產的認識,如果有人想多得,還想有人不得就會引起家庭矛盾,不和諧,父母的財產作為子女都有份,但是沒有子女是靠父母的遺產過日子的,要靠自己。

老人生前留下遺囑沒有公證老人去世後遺囑能在法律生效嗎?

13樓:

除了公證遺囑需要公證機關辦理,其他形式的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滿足遺囑的條件就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需滿足的條件:

1、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即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4、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

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14樓:冀竹合愉心

你媽媽和你姥姥可能關係比較密切,比如,老人的護理(大、小便和洗澡等)女兒比起其他兒子較為合適幫忙。就憑這一點(從我個人主觀上分析)可能姥姥會把自己獨居的房子的繼承人指定為你母親。

但是,這只是一種推論而已,事實如果是如此的話,當然對你媽媽更有利些。因為有因有果,或許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果事實不是如此的話,可能就更容易引起其他兒子的不服,所以,更容易導致爭議甚至於對簿公堂。

回到你姥姥遺囑的有效性問題上。

相信你母親是個很孝順的女兒,這你可能最為清楚,但是,如果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況的出現的話,不用說是誰,都將喪失繼承權,即: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又應該注意的是,訴訟期限為兩年,若你的舅舅們不起訴,將在兩年後失去起訴機會,同樣的,你母親也是同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請特別注意《繼承法》的以下內容: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也就是說,沒有經公證的遺囑,而且是無見證人的遺囑,是缺乏真實性和效力的。因為沒有證人或證據可以證明你姥姥的遺囑的有效性。正是這個原因,所以才有遺囑公證的誕生。

還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幫助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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