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董小姐一人一份酸菜魚
如果我們長期不適應工作環境,首先應該想一想我們為什麼不適應這個工作。是因為我們對這個工作不瞭解,還是因為我們對這個工作缺乏熱情。如果是因為我們不適合這個工作,那麼我覺得可以考慮辭職,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比如說,假如你是一個很內向的人,對銷售工作應該如何表達不是十分清楚,那麼很有可能你會遇到很多問題,銷售業績也不好。但是你又剛好擅長其他領域的工作,比如說你是一個美食家,有很好的烹飪手藝,那麼可以進行烹飪工作。
長期不適應新工作環境,要不要辭職?主要還是取決於你的內心,在內心中你是否熱愛這個工作,在內心中你是否需要這個工作,你對這個工作有沒有信心,在將來可以適應這個工作,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也是用來判斷長期不適應新工作環境,要不要辭職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外企麼,外企是出了名的工資少福利多的公司,你這不僅工資低福利也沒有,不存在說加班沒有加班費的,如果真如你所說我趕緊你還不如趕緊辭職算了
3樓:努力灬守望幸福
按你說的情況,我是肯定早就辭職了
待遇不算很好,環境也不能適應,工作得不開心、、、如果在3500,工作得很壓抑,,我寧願先找個2500的先過渡一下。再慢慢找好的。
是金子總會發光,,而且工作本來就是為了生活。不能讓工作拖累了生活。
4樓:翠竹幽樂
萬事起頭難,都要通過長時間才能邁過人、地、技術三熟的過程,歷煉,才能習慣。只要過了這門檻(也許是痛苦的過程),你就一切都暢通無阻了。有句俗話:
除了傻子才沒有經歷。
不適應新工作環境,該辭職嗎?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你怎麼從知名企業跳到這種管理混亂的創業型公司呢。你之前在大公司裡面的一切都井井有條,管理有序,現在突然從國.
軍正規部.隊跑到土八.路泥腿子組成的隊伍裡面,肯定不習慣啊。
雖然人人平等,但是崗位職責不同,還有需要有明確的分工,明確各人職責許可權範圍,有一定的劃分,不能亂來吧。領導就是領導,下屬就是下屬,人格平等,但基本的人倫禮儀還是必須的,如果不講究這些,管理必定陷於混亂之中,時間一長,相互之間就會生出各種矛盾。
不信你等著瞧,過段時間,這個公司就會內鬥的相當厲害。
雖然你很有能力、很有主見,但是你一定會受到排擠,有志難伸。
個人建議,不論如何,還是選擇一家正規的中大型企業會更合適。
7樓:
這就是社會工作經驗,什麼都體會了,才會有自己的選擇;
有這樣的經歷,反到不是什麼壞事情,人在天地之間混,變動最重要
萬般折磨,方可成功
8樓:
不建議現在辭職,很多人找不到比你現在好的待遇,跳槽不一定有合適的,跳槽頻繁也不好,
建議平時留意外面的招聘,看看自己的能力是否達到了,或還有哪些不足。我出去有競爭力嗎?就是說你工作一段時間,比剛畢業時增加了什麼技能或專長。從中找到提升的方向。
你思考下每天做的工作,到另家公司是否還能用得上,如果用不上,就說明你做的事情僅限與這個公司範圍內有用。
要有自己的職業規劃,就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換更好的平臺,什麼時候繼續鍛鍊自己。
9樓:江中一凡
哥們兒,跳槽之前你咋不先了解清楚呢?
如果你說的都是真的,我勸你還是及早脫身吧。那些自詡前衛、沒有正規管理、也沒有規矩的公司,99.99%的都沒什麼前途的,除非這個公司真的是萬里挑一,但你相信你有這麼好運嗎?
再說了,幹著太不開心,給再多錢又如何呢,到時候不知道夠不夠醫藥費。
吸取經驗教訓吧。
我不適應現在的工作,想上一個月就離職,我該怎麼辦? 200
10樓:象棋殘局
既然不適應就不做了,不能勉強,否則害處會很多。你先找份適合的工作再離職,這樣損失小些,但找準是關鍵,不要看走眼,以勉勤換工作。
11樓:商環
你不適應現在的工作也可以去找新的工作,不必擔心。只要你幹滿一個月內會發工資給你,上班就是好好的工作,工作適應與否取決於你對工作環境工作能力有關,如果你的工作環境不好影不你的工作效率那就不要勉強自己,工作能力不夠就不要乾了,就是硬要幹工作,工作也不會幹的好。所以你要找一個適合自己的工作。
12樓:柴奇逸
你可以辭職啊,不適應很正常,沒有什麼工作一上來就得心應手的。你可以做做看,做一段時間還是如此感覺再辭職也行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應也要適應。去哪
裡工作都是需要適應的。
舒舒服服能叫適應嗎?
建議你做好思想準備。
不要輕易離職。不要想
另一個環境的工作更容
易做,也不要想另一個
環境的人更容易相處。
14樓:
不管你為什麼原因想離職但是你必須按你籤你勞動法的流程走下去 不然有違約金 你說你不適應現在的工作 是因為新鮮還是因為和員工老闆鬧矛盾 出了社會一切要靠自己 做什麼要去權衡 不要因為一點小事或者衝動去離職 遇人遇事 要學會微笑 加油。
15樓:
第65回 賈二舍偷娶尤二姨 尤三姐思嫁柳二郎 第66回 情小妹恥情歸地府 冷二郎一冷入空門
如果對目前的工作無法勝任,是選擇辭職呢還是繼續呆下去
16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如果你感覺無法勝任,給i領導反映情況,看他怎麼決策,是找個人帶你或者是給你轉崗;如果不想做出改變,你就辭職好了;不然自己待在公司會非常的難受。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沒有能勝任與不能勝任這種說法,老闆既然願意出錢給你,那麼你就不要辜負他給你的信任,努力的提升自己的。
面對困難,退縮不是最好的辦法,最好的辦法是面對它並且解決它
18樓:相忘於江湖
看天性了,如果你實在不喜歡幹這個活,就選離職吧。
但離職前,你最好想清楚,自己能勝任什麼?否則下一次又不勝任怎麼辦。
19樓:
如果正常途徑你能成功入職新崗位一般是經過hr面試這個一關才能有機會進入新崗位,這就意味著你的基本能勝任新工作崗位了。剛到新崗位覺得不能勝任,可能自己對陌生環境一時不適應而產生的感覺有關,只要確保能夠順利完成本職崗位的工作,就已經算是勝任了。其實,你對工作態度左右著你的前途,努力充實自己就自然對前途充滿信心。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勝任不了的工作,短期內可能沒有領會工作技巧,會出現做錯的情況,堅持一下,陽光總在風雨後
21樓:亓紫菱
不會刻意先學習嘛,虛心的孩紙總是有人願意教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幹到能勝任了,再辭職
23樓:匿名使用者
加油,沒事的,度過就好了,誰都不會一帆風順的
工作不能勝任是不是應該辭職?
24樓:掘金知產
勞動者工作感覺不能勝任了,該不該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不想做現在的工作了,要怎麼跟老闆說辭職
1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分兩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 試用期3天 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同時這屬於個人原因中斷就業,辭職後領不到失業金。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
辭職回家了,現在發現老家市裡的工作有點不好找,畢竟不熟悉,常
24歲,年紀還不大,慢慢來吧,有的是機會,不像我,30好幾了,啥都沒有 有時候我都覺得我的人生從此破滅了,不過現在我還在努力,小朋友,加油,最起碼能在父母身邊,工作會有的,不要太挑剔了,先找乙份慢慢來吧!來自職q使用者 彭先生 我也是24歲了,怎麼說呢,在外面終歸是機會多,所見所聞所聽的事情範圍都不...
酒鋼集團的職工不能調動工作嗎了只能辭職嗎
員工在單位正常工作,如果員工本人需要調動崗位的話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由單位安排,如果單位不同意,那麼員工是無法調換工作的。員工和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了工作內容,所以只要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員工是不能在單位內部隨意挑選工作內容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