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父母買房問題,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

2022-11-01 11:18:00 字數 5764 閱讀 8813

1樓:孫法官說法

既然已經登記了名字。即可視為明確表示贈與了雙方,應當共同分割。

當然,如果能夠證明,當時的贈與是受到脅迫的,可以解除贈與。這時,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婚前購買房產,沒錯吧?如果兩人沒有拿結婚證,去買房子,寫了兩人名字在購房合同上(不然不可能辦下來兩人名字房產證)那麼。賣房子的會要求兩人去辦理購房協議份額公證!

有了那個公證,才會賣房子給他倆!這樣~兩人在該房產權益分割是多少一目了然,因為是公證的就有法律效力!這樣~~一旦以後離異,那份公證的份額協議就起了作用,按照事先的約定分行李就可以了!

如果是拿了結婚證以後,在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上增加名字,婚姻法的解釋為;此舉認同為男方贈予女方的。那麼~一旦離異,一樣是按照約定份額或是一家一半分行李!婚後不管是誰來還房貸,都屬於共有財產,女方有一半權益,包括房產增值部分也是一樣!

3樓:蘋果茜茜

房屋為共有財產,房貸為共同債務,離婚平均分割,除非另有約定。

同意在房產證加名,相當於同意贈與。根據物權登記主義,房屋為二人共有財產。

1、男方被迫同意,不構成受脅迫。

以「不加名就不結婚」為要挾,不可能給男方或其近親屬造成生命、健康、名譽或財產損害。

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屬於提結婚條件,雙方乙個願打乙個願挨。

2、父母出資如能證明為借款,在兒子離婚時,可主張債權。

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5樓:八三老人

如果房產登記在你們二人名下就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平均分割。

6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不動產的權屬關係以登記為準。婚三講的都是什麼什麼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處理的情況。依你講的案例情況男方同意登記並且也實際登記了,那此房屋就是雙方共同的。

除非男方同意登記有可撤銷可變更的事由,你學法律的知道的啊。

2023年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對婚前一方買房,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有哪些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超級

婚前的一方有房,房子是自己的,這新婚姻法已經確定,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也是由出資人所有。原因是避免惡意結婚後離婚爭奪財產,這些都是新婚姻法規定的

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為子女個人的財產;

如果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附新《婚姻法》裡對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的規定與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什麼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問題,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如下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各位專家,在新婚姻法下,男方父母出資婚前全款購房,男方婚後加女方的名字,無約定下房產一人一半?

11樓:墨汁諾

新婚姻法中取消了共同生活8年以上,個人財產轉化為共有財產這一規定。所以婚前全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是個人財產,不能一人一半。

其一、結婚後買房的情況:

不管房產證上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名字,都理所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雙方可以均分房屋。

其二、結婚前買房,結婚後一起還貸的情況:

房產證一般是一方的名字,那麼房產歸有名字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情況下可以獲得

1、共有財產還貸的一半

2、共有財產還貸一半的增值部分。 如果房產證是雙方的名字,共有比例按約定,如無約定則共同共有,無法舉出其他證據的情況一般是一人一半。

3、結婚前一次性購房的情況: 這種房產屬個人婚前財產。新婚姻法中確實取消了共同生活8年以上,個人財產轉化為共有財產這一規定。

也就是說,如該房屋是你個人婚前購買,就屬你個人財產,不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

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乙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乙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12樓:love蝶舞晨軒

一般婚前的個人財產都屬於個人所有,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全款則該房產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離婚後歸男方所有。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女方對該房產享有一定的份額。

《新婚姻法》取消了共同生活8年以上,個人財產轉化為共有財產這一規定。所以婚前全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是個人財產,不能一人一半。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影響乙個真正的產權人對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登記不是登記在房產證上,是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

13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父母出資婚前購房,又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在這房子就屬於男方婚前購買個人財產,產權歸男方獨有,以後離異,這房子也是不參與共有房產分割的!但是~~婚後男方將女方名字加在房產證上,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就是視作男方把一半房產份額贈與了女方,此時離異,女方是可以主張這一半房產權益份額的,當然·~法院也是需要調查你家實際情況,看女方是否參與家庭還款,是否好好持家過日子,對家庭有貢獻,如果沒有,那麼~~網上案列,你這情況,女法打官司可以拿到30%-50%房產份額。

14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不作為婚後共同財產分配,就是說誰買的房子是誰的,除非變更成為共同財產,否則另一方根本要不到任何房產。

男方全資購房,房產證是男方的,那麼女方怎麼打官司都要不到任何房產。

如果男方加入了女方名字,在加入名字時間不滿足5年的情況下,女方幾乎是沒有可能要到房產的,反之也是一樣的。

至於5年後的,目前貌似新婚姻法還沒到5年呢,所以沒有5年後的說法。

15樓:孫小剛

如果是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購買,並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男方的。那麼分手後女方是沒有的。

解讀新婚姻法 婚前買房到底算誰的

16樓:北京刑事律師周垂坤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時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1、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新婚姻法夫妻婚前財產

已經做了公證為共有,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離婚的話原則上就是一人一半。要是沒有公證,該房產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一人一半,記住和工資高低無關,沒有特別約定的,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不上班,你上班乙個月工資1萬,也是一人一半。依據為新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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