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戶主簽字配偶沒簽字是否生效

2022-11-22 13:26:07 字數 5209 閱讀 724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主的配偶知道房屋買賣的事實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同意買賣。

2樓:

恩 如果乙有證據證明不知道甲的配偶反對賣房子。那麼乙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定 取得房屋所有權。

具體操作 建議您諮詢當地律師 畢竟 知道上面 一句兩句的說不清楚的。。。

3樓:超越悲傷的事物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解答如下:

1.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

正如您所說,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時您無法"善意取得",最好能夠"證明賣方配偶知道,並且不反對賣房子".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則.

如果事後不出問題當然皆大歡喜,如果事後,這個沒有簽字的配偶出來反對和異議了,買方就要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於您和賣方夫妻是親屬關係,所以不知道您現在是否一定要取得相關證明?具體的處理需要您自己斟酌...

如果賣方這個配偶願意配合,給您提供這種證明的話,為何不乾脆補上簽字,一勞永逸呢?

當然,法律要求的"證明"並非必須是物證\書證,您也可以想想,是否有其他間接的證據(其他親戚朋友的佐證,證人證言)?

2. 如果該房屋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不多見,只有法律規定的的少數情形)

(1)是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那麼現在沒有問題,您可以放心了.

(2)是沒有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這種可能性很小,否則他/她怎麼會這麼多年沒有異議?果真如此的話,如果他/她想要回房子,那麼您就要物歸原主,由當初買賣時簽字的人賠償您的損失.

您可能是想問,怎樣才算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以妻子為例吧,共有四種情況:

1.婚後以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購買(但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購房款用的都是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如果這套房屋是妻子一方的父母贈與妻子本人的,也可以算個人財產!

3.夫妻雙方對於這套房產用書面形式約定,屬於妻子個人財產.

4.妻子在結婚前就是該套房屋的產權人,而丈夫不是.

房屋買賣合同戶主簽字配偶沒簽字是否生效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解答如下:

1.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

正如您所說,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時您無法"善意取得",最好能夠"證明賣方配偶知道,並且不反對賣房子".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則.

如果事後不出問題當然皆大歡喜,如果事後,這個沒有簽字的配偶出來反對和異議了,買方就要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於您和賣方夫妻是親屬關係,所以不知道您現在是否一定要取得相關證明?具體的處理需要您自己斟酌...

如果賣方這個配偶願意配合,給您提供這種證明的話,為何不乾脆補上簽字,一勞永逸呢?

當然,法律要求的"證明"並非必須是物證\\書證,您也可以想想,是否有其他間接的證據(其他親戚朋友的佐證,證人證言)?

2. 如果該房屋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不多見,只有法律規定的的少數情形)

(1)是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那麼現在沒有問題,您可以放心了.

(2)是沒有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這種可能性很小,否則他/她怎麼會這麼多年沒有異議?果真如此的話,如果他/她想要回房子,那麼您就要物歸原主,由當初買賣時簽字的人賠償您的損失.

您可能是想問,怎樣才算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以妻子為例吧,共有四種情況:

1.婚後以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購買(但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購房款用的都是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如果這套房屋是妻子一方的父母贈與妻子本人的,也可以算個人財產!

3.夫妻雙方對於這套房產用書面形式約定,屬於妻子個人財產.

4.妻子在結婚前就是該套房屋的產權人,而丈夫不是.

5樓:匿名使用者

在過戶時要求夫妻雙方都要簽字。合同可以戶主簽字.....

房屋買賣合同戶主簽字配偶沒簽字是否生效?

6樓:手機使用者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解答如下:

1.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

正如您所說,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時您無法"善意取得",最好能夠"證明賣方配偶知道,並且不反對賣房子".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則.

如果事後不出問題當然皆大歡喜,如果事後,這個沒有簽字的配偶出來反對和異議了,買方就要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於您和賣方夫妻是親屬關係,所以不知道您現在是否一定要取得相關證明?具體的處理需要您自己斟酌...

如果賣方這個配偶願意配合,給您提供這種證明的話,為何不乾脆補上簽字,一勞永逸呢?

當然,法律要求的"證明"並非必須是物證\\書證,您也可以想想,是否有其他間接的證據(其他親戚朋友的佐證,證人證言)?

2. 如果該房屋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不多見,只有法律規定的的少數情形)

(1)是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那麼現在沒有問題,您可以放心了.

(2)是沒有簽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這種可能性很小,否則他/她怎麼會這麼多年沒有異議?果真如此的話,如果他/她想要回房子,那麼您就要物歸原主,由當初買賣時簽字的人賠償您的損失.

您可能是想問,怎樣才算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以妻子為例吧,共有四種情況:

1.婚後以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購買(但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購房款用的都是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如果這套房屋是妻子一方的父母贈與妻子本人的,也可以算個人財產!

3.夫妻雙方對於這套房產用書面形式約定,屬於妻子個人財產.

4.妻子在結婚前就是該套房屋的產權人,而丈夫不是.

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戶主簽字只有配偶簽字和代簽是否有效

7樓:上海方燕律師

合同有效,如果夫妻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家,但是中介佣金4萬是不合理的。

如有需要可以與我助理聯絡13661982247,預約時間來事務所面談。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我是賣方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配偶簽字生效嗎

8樓:阿元

1、夫妻一方賣房簽訂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房屋買賣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

甲方 乙方 甲 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一 甲方自願將房屋轉讓給乙方 二 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 萬 千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 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三 本房屋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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