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和房主簽定的是《鑑證合同》,該合同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含有逃避稅收或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都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如果合同期長,容易出現問題。
如果是正常的購房合同,只是由於一般原因至過戶期限比較長,這樣的合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業主一般情況下不會悔約,悔約的情況都是在房價大起大落的時候,短期內對購房者也有保障。
將來房主反悔不賣房子,按正常的訴訟程式是按權利判決的,因為可能你並不是唯一的債權人,也就是說可能有情況有,房子拍賣,你和他們按順序來分資產,或許該房你拿不到一分錢,如果你是第二或第三債權人的話。或許業主只是因為房價漲或是其他原因不想賣房,哪到時也不一定把房子判給你,可能只是讓業主給予你賠償,把房款退還給你。最好的結果當然也是有可能把房子判決給你,前提是你已經付完全部房款。
2樓:
正在追究起來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賣方無權**房屋,對所收取的放款需要退還的,至於賠償就看合同約定等等了
3樓:武川先生
當然有效了,有購房合同也是可以的,在說你明知道房子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正在辦理房產證你還簽合同,至於誰會贏合同,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看吧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4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樓:明月80點半
經常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來,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賣方沒有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 「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乙份無效合同了。
最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乙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於合同的無效屬於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6樓:羿愷熊珠佩
看是什麼樣的房子。
如果是小產權房,並且無法辦理得了房產證或是過戶的,那麼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只是因為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沒有房產證,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沒有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什麼風險?
7樓:阿暉曠蔚
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這個問題,近些年,對於民事合同,司法實踐中有更加注重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趨向,基於此點原因,在適用法律時,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比如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中「不得轉讓」的理解,現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解釋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此不予辦理登記」,但這並不是直接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各地法院也有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上海市高院在《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以下觀點「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此外,對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買賣,還有一種解讀是附期限或者附條件的合同。二、沒有房產證存在風險嗎?未取得房產證的不動產進行交易時存在一定的風險責任。
購房者及出賣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訴爭標的物的具體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購房者在購買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時,應慎重對待,否則事後未經產權人同意,造成出賣人無權處分,將會導致合同效力待定,會給買受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作為出賣人未取得房產證,該合同項下的具體內容不明確,容易造成雙方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致使雙方對合同內容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從而造成新的糾紛的產生。
8樓:滕法**
本期話題:無證房買賣合同有效嗎?這樣的房屋買賣有怎樣法律風險
沒有房產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9樓:井洩不食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合同關係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係,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案情回放]
某地一樓盤建成。當地居民李立民實地考察後,對房屋的設計、地段和周邊環境都比較滿意。經過協商,李立民與經銷該樓盤的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銷售公司將三居室一套售與李立民,價款40萬元,並約定該房屋於2023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後,李立民先後向銷售公司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
至交房日,某銷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23年5月初,某銷售公司通知李立民辦理房屋交接驗收手續,但李立民未辦理。此後,李立民訴至法院,稱該合同未按法律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不具備法律效力,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某銷售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主張銷售公司返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至還款日的利息損失。
[專家點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行為人訂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並已就銷售買賣達成一致協議,且買方支付了房款。
既然銷售過戶登記並非房賣賣合同的有效要件,該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原則的。
當然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後,出賣方應按合同轉讓該銷售,並應當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以實現銷售所有權的移轉。
本案中,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並未給李立民造成利益損失,更不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應認定為構成根本違約。由於遲延的期間不長,銷售公司在違約後採取了較為積極的態度,及時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實現。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銷售公司的遲延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應認定該買賣銷售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於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1樓:翠金生讓鶯
看是什麼樣的房子。
如果是小產權房,並且無法辦理得了房產證或是過戶的,那麼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只是因為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沒有房產證,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沒有房產證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案情回放]
某地一樓盤建成。當地居民李立民實地考察後,對房屋的設計、地段和周邊環境都比較滿意。經過協商,李立民與經銷該樓盤的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銷售公司將三居室一套售與李立民,價款40萬元,並約定該房屋於2023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後,李立民先後向銷售公司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
至交房日,某銷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23年5月初,某銷售公司通知李立民辦理房屋交接驗收手續,但李立民未辦理。此後,李立民訴至法院,稱該合同未按法律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不具備法律效力,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某銷售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主張銷售公司返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至還款日的利息損失。
[專家點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行為人訂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並已就銷售買賣達成一致協議,且買方支付了房款。
既然銷售過戶登記並非房賣賣合同的有效要件,該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原則的。
當然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後,出賣方應按合同轉讓該銷售,並應當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以實現銷售所有權的移轉。
本案中,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並未給李立民造成利益損失,更不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應認定為構成根本違約。由於遲延的期間不長,銷售公司在違約後採取了較為積極的態度,及時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實現。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銷售公司的遲延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應認定該買賣銷售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於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沒有房產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九條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 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 登記等手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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