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明月80點半
經常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來,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賣方沒有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 「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乙份無效合同了。
最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乙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於合同的無效屬於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3樓:羿愷熊珠佩
看是什麼樣的房子。
如果是小產權房,並且無法辦理得了房產證或是過戶的,那麼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只是因為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沒有房產證,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微力圖表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和房主簽定的是《鑑證合同》,該合同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含有逃避稅收或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都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如果合同期長,容易出現問題。
如果是正常的購房合同,只是由於一般原因至過戶期限比較長,這樣的合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業主一般情況下不會悔約,悔約的情況都是在房價大起大落的時候,短期內對購房者也有保障。
將來房主反悔不賣房子,按正常的訴訟程式是按權利判決的,因為可能你並不是唯一的債權人,也就是說可能有情況有,房子拍賣,你和他們按順序來分資產,或許該房你拿不到一分錢,如果你是第二或第三債權人的話。或許業主只是因為房價漲或是其他原因不想賣房,哪到時也不一定把房子判給你,可能只是讓業主給予你賠償,把房款退還給你。最好的結果當然也是有可能把房子判決給你,前提是你已經付完全部房款。
6樓:老罈酸菜
針對此情況下面做一下簡要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
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乙份無效合同了。 最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
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乙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
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於合同的無效屬於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沒有房產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7樓:井洩不食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合同關係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係,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案情回放]
某地一樓盤建成。當地居民李立民實地考察後,對房屋的設計、地段和周邊環境都比較滿意。經過協商,李立民與經銷該樓盤的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銷售公司將三居室一套售與李立民,價款40萬元,並約定該房屋於2023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後,李立民先後向銷售公司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
至交房日,某銷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23年5月初,某銷售公司通知李立民辦理房屋交接驗收手續,但李立民未辦理。此後,李立民訴至法院,稱該合同未按法律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不具備法律效力,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某銷售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主張銷售公司返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至還款日的利息損失。
[專家點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行為人訂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並已就銷售買賣達成一致協議,且買方支付了房款。
既然銷售過戶登記並非房賣賣合同的有效要件,該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原則的。
當然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後,出賣方應按合同轉讓該銷售,並應當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以實現銷售所有權的移轉。
本案中,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並未給李立民造成利益損失,更不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應認定為構成根本違約。由於遲延的期間不長,銷售公司在違約後採取了較為積極的態度,及時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實現。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銷售公司的遲延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應認定該買賣銷售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於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9樓:翠金生讓鶯
看是什麼樣的房子。
如果是小產權房,並且無法辦理得了房產證或是過戶的,那麼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只是因為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沒有房產證,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一定有效嗎
10樓: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張先生從李女士處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的產權證正在辦理中,之後張先生又把房屋賣給了王先生,並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結果房價**,張先生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願意返還王先生所交的定金,結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但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從物權公示的原則出發,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
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房屋的權屬情況沒有產生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案例分析:
首先,這類房子因沒有產權,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而更大的風險在於,如果之後房屋可以辦理產權,房屋****後賣房人反悔,單方面提價,可能不配合過戶。
更有甚者賣房人可能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雖然本案中合同被法院確認為有效,並追究了違約方的責任,但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由於程式複雜,對於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均產生較大風險。
請問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如果你和房主簽定的是 鑑證合同 該合同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含有逃避稅收或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都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如果合同期長,容易出現問題。如果是正常的購房合同,只是由於一般原因至過戶期限比較長,這樣的合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業主一般情況下不會悔約,悔約的情況都是在房價大起大落的時候,短期內對購房...
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即房屋的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二手房交易的重要環節,而私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了房屋買賣合同有關效力的認定問題。私下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要滿足...
未經公證的委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李建成律師 未經公證的委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委託人出具了授權委託書,簽訂的協議有效,如果委託人沒有出具授權委託書,但事後追認的,簽訂的協議有效。否則屬於無效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 權 超越 權或者 權終止後以被 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 人追認,對被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