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夕陽
首先老闆欠你工資不屬違法)他違反了託欠農工資管理規定。他搬他東西他要告你你可就範法了。託欠工資可以去討要。
討要未果找律師(帶證據.證明你是本廠職工如工資單工牌.出門證考勤等其它-些有蓋章你名的證明)去協商·協商未果讓律師幫忙起訴他。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望採納!
2樓:走向未來
老闆欠工資,違反勞動法。你拿單位東西,也是違法。這兩項不能抵消。
老闆欠工資,可以拿合同,或工作證等,能證明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明,去單位所在地勞動局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上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拿老闆的東西,也是違法的。
一定要拿起法律**解決問題,不要用違法的行為討工資。
3樓:古龍波濤
算,需上訴至法院,由法官來執行
4樓:咎已
肯定算啊。你這算盜竊了啊!形式不一樣的!
酒店老闆欠我三萬塊錢的工資可以起訴嗎?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其三萬元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的。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老闆欠我工資,我拿廠裡的東西走以抵工資,算違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理智的做法,你拿他東西是違法的.但是,有時候這種做法反而會有好的效果,現在國家對這塊管理挺好的,你就挑值錢的東西拿,盡量引起轟動,最好能招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你的別拿!
私拿公司財務屬於偷盜。
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有無合同均可。
可以多組織些人(被剋扣工資的人)一起去申訴,會重視你們的申訴。也可以再向當地的上級部門申訴。
9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前段時間不是說有個單位不發工資,發代幣券嗎,,,,算違法
10樓:卓然一夢
絕對違法!
按照治安管理條例
拿別人物品的 或者那別人強行當作債務低壓的都不是合法的所以,如果你老闆同意了,比如,說沒有錢還你,可以拿東西抵押這個沒有關係的
如果你老闆故意不拖欠,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讓他們強制執行,你可以拿東西
還有就是老闆說錢正在籌備中,你現在拿東西,是違法但是你可以讓他簽字據,到什麼時候為止,過期可以拿東西抵押我說的夠詳細了吧
11樓:大肥
一定不要做傻事,那是違法的!你現在應該做的是準備好他欠發你工資的有效證據,也可以同時聯合其他被拖欠工資的人一起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投訴,會得到圓滿解決的!記住:
絕不能拿他任何東西,那樣真讓他抓到不給你發工資的理由了,走正當的投訴路線!
12樓:陰影中的貓貓
顯然違法。
尤其在 他還欠別人錢的時候
涉及到法律問題。
不過別人拿走這些也是違法的。 你把值錢的東西保護好拉
13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採取偷拿單位財物、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衝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我在工地上幹了五個多月,老闆欠我工資三萬多,***明文規定,不准拖欠農民工工資?
14樓:好生活
拿上你去工作的證明,然後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就可以
15樓:kk不大
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通過程式要工資
16樓:海上嵐山
是的,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老闆欠我的三萬塊錢的工資,寫的欠條,現在要錢老闆不給,都一年多了,我找派出所,派出所說這事不歸他管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屬於勞動局,但是鑑於你情況特殊(因為時間有點長)勞動局管也能管就看他們樂不樂意,去找法院吧,提醒你一下現在是要律師這種職業的,諮詢一下不要錢
18樓:百度使用者
他不給你錢你就在他飯店門口坐著不讓他營業
19樓:liubei蓓蓓
超過一年了只能去法院,勞動局只能手機一年內的
20樓:流浪de 瘋
去法院,到網上找一下法律諮詢,免費的。打官司贏了律師費對方出的
21樓:百度使用者
你把你家千萬存款拿去,哪個部門到銀行取現,就是他的,看有沒有人去管。
22樓:清晨的風
這世道這又不管,那又不管,乾脆帶把尖刀捅他幾刀,只要不把他搞死,讓他在醫院睡上一兩年那個樣子,看他還再敢欠民工的血汗錢!
23樓:高情商變土豪
找把刀到他辦公室,威脅他,刀越長越好
老闆欠我三萬多任務資,已經離職也不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才能順利拿到應有的工資
24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bai、拖欠你工資數額du的證據zhi,去申請勞動仲裁dao
。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內,或者和老闆的通容話錄音、聊天記錄都可以
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離職後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老闆不發工資,我 把他的東西拿走 算是 犯法嗎?
25樓:眉間雪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是屬於盜竊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老闆拖欠工資應當相當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補發工資及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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