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寫達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2022-11-26 05:56:11 字數 5308 閱讀 3557

1樓:葛仲彰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屬於生效的民事法律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義務,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如果在民事調解書下達後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書項下的義務,那麼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2樓:

如果民事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但是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你就要去走民事訴訟。拿上調解書先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準備好資料盡快走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式,免得時間長了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這個世界一定要除惡扶正。

3樓:城鄉統籌黃景城

民事調解書是法院出的文書,生效後其效力等同於判決書,如果一方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4樓:

對於民事調解書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5樓:水木橝柘

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相當於判決書,也相當於承諾的後同,不履行是不行的。

6樓:

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於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達成協議,又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7樓:特特拉姆咯哦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後不履行,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仍然按照原判決書執行。調解書後沒有申請執行,達成協議又不履行的話只能申請強制執行,按原調解書申請執行。不用對該協議另行起訴,後來協議不履行扔具備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參考資料:中國**網-民事訴訟法

8樓:用q戶名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

1、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執行。

2、向法院遞交申請書、找承辦法官確認該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調解書原件、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等。

3、具體什麼時間能夠執行,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了。如果知道對方財產情況應向執行法官說明,執行期限一般為6個月。

9樓:海冬青

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後協議沒有履行,所以沒有法律效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申請強制執行就好

達**民調解協議後不履行,又起訴到法院的如何處理

11樓:墨汁諾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

基層人民**和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支援,對錯誤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

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的乙個突出特點,就是自始至終沒有國家權力強制性,這就意味著人民調解不存在執行問題和執行程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於當事人自覺自願的行為。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翻悔,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了協議規定的部分義務而不履行剩餘的其它部分義務,人民調解組織只能採取如下處理辦法: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翻悔有理,雙方當事人又請求或者同意人民調解組織重新調解的,可以重新調解。

2、對翻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調解組織重新調解的,以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翻悔無理,再次說服教育,講明無理翻悔後果,動員自覺履行而無效的,都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正告當事人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擴大糾紛,造成嚴重後果。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基層人民**和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支援,對錯誤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監督。」

13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法,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在確認效力後,可以直接進執行程式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審理。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開律師事務所-畢華寶律師

調解協議達成後一方反悔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案件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反悔,承辦法官怎麼處理該案件

16樓:七台河李陽平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條又規定,……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從以上法規規定看,調解協議書是在意思自治情況下達成的意合行為,不得上訴,一方反悔除非具有申訴的理由出現可以申請再審外,不影響協議的履行。

17樓:平民亦百姓

如果有調解書,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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