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武力決
首先要確定你兒子的傷情,這點很重要,是輕微傷?輕傷,重傷?傷情不同,情況迥異。
其次,確定對方五個人的年齡,誰是主犯,主犯年齡。這點也重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才受刑事處罰,已滿16周歲輕傷就負刑責。
另外,如果對方年齡不夠負刑事責任,或者沒有致人輕傷以上,派出所做法很正確!
2樓:烏蘇達娜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其餘的3人有可能屬於這種情況
法律問題 請高手指點下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要看你們當時的合同約定,或證人證明有合作建房一事,否則,丙勝訴的可能性極小。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這不屬於遺產繼承法的管轄範圍(如果雙方父母或子女健在)。
第二、店面的合法擁有人是乙,在修建時的出資情況不能說明丙擁有店面的權利,除非當時簽定合同。
第三、關於店面的修建資金可以由乙與丙共同商量償還額度,可以考慮通貨與貨幣價值因素等。
第四、法院一般採取調解手段解決這類問題。如果調解不成功,乙的勝訴率大於丙。
請教專家指點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麻煩各位了。
5樓:小李飛蠅
工程款的話,建議看關於合同法類的書。工人工資建議看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的書,你是搞設計的還建議看著作權和專利法相關的書
6樓:方上校
這個屬於合同法的範圍
7樓:匿名使用者
智財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
關於辭職的法律問題,請求專家解答?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合同期內辭職培訓費不做退還並且扣除工作期間的伙食費及住宿費.
9樓:藏月侍者
你哥哥雖然屬於工傷,但是已經過了評定的最大年限(1年),同時也無有力的證據,所以工傷已經無法評定了。評定工傷必須在一年內拿出有效的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方才生效。
工傷沒有辦法評定,但是押金是完全可以退的,如果合同上有寫明工作期間伙食和住宿有廠裡承包的話,廠裡也不可以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你按正規的程式辭職,那麼「如果在合同期內辭職培訓費不做退還並且扣除工作期間的伙食費及住宿費」這一句屬於違法的,廠裡無權扣留你在工作期間的一切收益的,如果廠裡還要扣除你的培訓費等,你可以到附近的仲裁機構上訴的,也可到法院上訴的。
當然啦,對於你哥哥在工作期間出現的事故,如果你能拿到有力的證據,或者去以前給你哥哥**工傷的醫院拿到案底的話,也可以讓廠裡給出一定的賠償的,但工傷評定很難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作工傷認定嗎?如果沒有,估計現在也沒得補償了.
其他方面當然有補償,比如合同到期期滿可以要求補償嘛.至於其他,建議你直接與企業談,談不了就去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他們會依法裁決的.
11樓:京朝大尉
你是在單位是普通員工?
你說說你的想法,只是說「關於辭職的法律問題,請求專家解答? 」這很籠統
12樓:戚廣利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請法律專家指點,謝謝
13樓:打到安詳叔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6周歲,你說的這5個人如果都滿16周歲,那麼在這一起共同犯罪中,造成你兒子輕傷以上後果的,區別主從犯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不滿16周歲的小孩,那麼這小孩對一般故意傷害(即沒有重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其次,關鍵是認定你兒子的傷情,如果是輕微傷,則這些人都不構成犯罪,只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即可。如果是輕傷,則屬於刑法中的故意傷害(輕傷),按照刑訴法規定,該類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中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說,公檢一般不主動立案,你自己可到法院告訴。如果是重傷,那麼就屬於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必須依法立案請求檢察院起訴。
所以你明白自己兒子的傷情,可對照屬於哪類情況。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他們說的不對。主要看你兒子的傷情而定,是否夠輕傷標準,若是則屬公訴案件,【理應人民警察立案處理,否則可向上級單位提出不作為。】,若構不成輕傷,就屬於治安管理法範疇,一般是拘留,罰款。
也可調解,你這情況可以要求警察對其它三人追究責任,亦可行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問題。速度,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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