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關於見證人的資格問題,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與繼承人不能有利害關係,本案中你所述的見證人之一是奶奶的朋友,另外四個見證人須確保與a、b、c無利害關係。
2.其次,由於代書遺囑要求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因此本案中代為書寫的f1也應為見證人之一,書寫完之後,還需要立遺囑人奶奶簽字,但是本案中奶奶使用的印章上是否刻有她的名字,由於不會寫字,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該印章與簽字具有同等效力,就是立遺囑人本人的簽字行為,那麼這份我個人認為可以認定為代書遺囑。
3.如果要認定為口頭遺囑的話,本案中見證人也符合條件,必須是病人在情況危急的情形下才適用的,因此我個人認為不符合立口頭遺囑條件。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樓:六嗲
從形式要件看,若奶奶是按手印就絕對有效,
用印章會有爭議,這就看法官如何看待,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3樓:開路虎的diao絲
1、在我國,簽字、按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是蓋手章,你這種情況是不會被法律認可的。
2、這種情況也不清楚那幾個見證人與立遺囑人的利害關係,如果不具有利害關係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效。
3、這種情況看你奶奶的遺產多不多了,如果不多或者子女關係比較好,也基本不會發生什麼問題,那個子女過的不好拿去就是了,但是一旦遺產過多或者子女不和,肯定是要發生爭議的,這種情況見怪不怪了。
4.希望樓主回去好生勸說,避免節外生枝。
4樓:餘錢多多多多
繼承法中要求代書遺囑應該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你所表述的蓋章顯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簽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講到按印視同簽字,並未講到蓋章有效,一般認為屬於無效,該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口頭遺囑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很顯然本案不適合。
5樓:錢秀平律師
如果代書人、見證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且在該代書的遺囑上簽字的話,這份遺囑就是「代書遺囑」。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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