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未來法律
根據《繼承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為,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
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這一觀點是比較正確的,持此觀點者有法條依據,也可由學理所得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在繼承開始時生效。
在繼承的情形下,依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遺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發生了轉移。故繼承中的物權變動,只能是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
[1]另外還有一種理解,認為繼承權的放棄等同於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2]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待商榷的,其認為繼承權的實現依賴於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繼承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見繼承的發生的條件不是繼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條件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
關於放棄繼承的時間限制
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裡,繼承人是否可以隨時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知道自己享有繼承權,其放棄繼承的最後期限應當如何確定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比較抽象。從法條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遺產沒有處理完畢,繼承人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放棄繼承。筆者認為,這種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的放棄的意思表示,在實踐中不容易操作,而且會導致繼承分配的不穩定性。
縱觀各國的相關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949條規定:「拋棄繼承,自繼承人知悉繼承財產之歸屬於自己取得繼承權之原因時起算。
以身後處分指定繼承者,自遺囑開始時起算,6個星期內為之。」 《日本民法典》第915條也要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人知悉其享有繼承權開始起三個月內作出,但如果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則從其法定**人知悉時起算。相比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均沒有規定放棄時間,受遺贈權對放棄時間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在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贈予。」
繼承權的被動放棄
繼承權的被動放棄是指繼承人因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喪失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基於以下四種情形: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殺害行為不區分即遂還是未遂,只要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就應該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如果繼承人實施了上述兩種行為,但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該遺囑無效。直接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如何衡量?這需要發揮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是一種比較惡劣的行為,但對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這一規定與各國立法一致。但是由於我國繼承法中對放棄繼承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那麼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的處理也沒有規定期限,就使得這種不穩定的狀態有無限期存在的可能。
這一弊端會導致諸多不良後果。比如,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一直沒有分割,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卻發現已過訴訟時效。
2樓:貓雲
繼承屬於權力,權力可以放棄
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去世,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其股權如何處置?
3樓:益善蘇州公司註冊
章程有規定依據章程規定解決,無具體規定應當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
具體分析:
1、如果是資合性的股份****,那麼法定繼承人具有股東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那麼法定繼承人只有該部分股份的財產權,但不具備正式股東身份。
2、無論該法定繼承人是否具備正式股東身份,單方面放棄或出具《股份自願無償放棄宣告》無效,必須由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
3、即便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認定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行為,該部分股份依然需要進行認購和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按公司章程辦理。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樓:工商小盧
繼承人不願意取得股東資格,應通過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該股東的股權**,由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由公司收購該股權,繼承人取得股權轉讓款。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辦理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5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繼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用公證。
6樓:匿名使用者
一,需要公證,需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然後公證這個證明,當然,如果你們的戶籍版在乙個戶
口本上,權可以不用公證親屬關係,但是如果辦理房產過戶,需要繼承遺產公證。
二,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乙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所有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話需要多少
7樓:土流集團
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手續。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繼承人,在兩個月內宣布放棄繼承即可。
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債務如何處理
9樓:山人老施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後,由債權人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後,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
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乙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怎麼處理」的問題總的來說是比較複雜的,文中列出了幾種情況下的解決方案,無論怎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了法律保護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清償對外債務,抵押權優先,其它的按比例清償。
法定繼承中部分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後財產怎麼分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繼承順序,在其他的繼承人之間分割財產,第一順序還有沒放棄的,由他們繼續分財產,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放棄就按第二順序,依次類推
12樓:匿名使用者
由剩下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有其他人分割,謝謝,望採納!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嗎
14樓:陳園園律師上海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當然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
繼承人想放棄繼承權就可以放棄嗎
15樓:
你好!可以的,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那到底繼承人該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呢?
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
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
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但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最後是寫乙份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書,然後再辦理公證。這樣做能夠減少日後糾紛的發生,更好的繼承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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