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提琴
如果簽了合同,可以去勞動局仲裁,如果欠的工資夠多,可以找**
2樓:生而神明
你也可以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優點:簡單快捷。缺點:
執法力度可能不大,最多追回工資),也可以走勞動仲裁(優點:除了追回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等;缺點: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多,時間較長,需要專業人士指導),建議勞動仲裁,這樣可以爭取最大權益。
我們可以通過仲裁爭取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1.要回工資。依據:工資應按月發放,不得拖欠。
2.不簽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3.雙倍或三倍工資。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爭取賠償金。依據:未按規定辭退職工的,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以及其他的一些權益……
我就是通過勞動仲裁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還爭取到了超過2倍工資的賠償金(未簽合同廠裡給我支付的二倍工資和未休節假日的三倍工資等等)
另外,這種黑心老闆就該在爭取到這些權益之後,再給他點顏色看看,向稅務局舉報他偷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他產品不合格或者非法生產、向環保局舉報他汙染問題、向消防部分舉報他消防問題,向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節假日不發三倍工資等問題…
同一套管理人馬管理之下同一辦公地點,一家財務職位,其他公司行政工作崗。仲裁了,現在財務崗位給了工資
3樓:龍泉
這是應該的。有合同的按合同辦事,沒有合同的按實際情況裁定。
4樓:不風之風
那就是用工合同沒有簽訂好。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與兼職財務的影響問題
我跟公司之間的財務糾紛,公司提出仲裁,但是寫我是甲方,他這個勝敗是怎麼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管誰是甲乙,與仲裁結果無關,仲裁是看雙方證據的,所以注意收集有利證據才是關鍵。
6樓:匿名使用者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財務糾紛的仲裁,勝敗決定於誰有理。公司之間的糾紛或者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糾紛都是這樣。
由於申請了勞動仲裁,老闆要報復我,因為我離職時帶走了我的名片,公司能告我偷竊公司財務嗎
7樓:法之嘴
不能,第一,名片是公司為你履行業務印發的,上面具有你的個人資訊,你有權處理,而且員工名片不屬於公司財物;第二,價值太小,既不符合盜竊的犯罪構成,也不符合盜竊的追訴標準,況且那本來就是屬於你的東西。
8樓:谷亮亮律師亮眼看法
名片是你的,製作名片的費用是你支付的嗎?
其實這個問題本身很難認定為偷竊的。
退一萬步,如果你從公司拿出的東西僅限於價值80元的名片很難認定為盜竊的。
就算你不拿出來,由於你辭職不在公司幹了,你有權銷毀或要求公司銷毀這盒名片。
贊同二樓說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願意付費法律諮詢嗎
老闆不想給提成,我想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財務說提成不是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用的,是這樣嗎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只要你按公司要求完成任務,就有權得到相應的提成。
老闆不想給提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023年電商部提成分配比例」就是證據。
公司財務的說法是錯誤的。
你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以及被剋扣的提成等。
老闆登出原公司,新註冊一家公司,原員工全體轉入新公司,幾年後被辭退,補償金按多少年計算
按照總計的工作年限計算,新舊公司工作年限相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按年限賠償,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
老闆是兩家公司的法人,我只與其中一家公司簽了合同,我能要到拖欠的工資嗎
1 若是我仲裁北京公司,但北京公司根本沒錢支付我工資該怎麼辦?無法執行拿到全。2 如果仲裁北京公司成功,我是否可以再到江蘇去仲裁江蘇公司?不可以。3 如果仲裁北京公司成功,我能否要求江蘇公司支付我工資和經濟補償?法人都是老闆 不可以。4 聽說仲裁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算是勞動法合同法裡所說的...
我跟他是同一家公司上班,我們都是在外面租房子住,他就住我對面,我們沒好之前,每天一起上下班。其實那
就你這還叫煩惱!你算什麼東西!樓主你是不是太過於脆弱了啊,怎麼會連這麼點小事都敢難受的!你不覺得你這樣難受很不正常嗎!你腦子是不是有嚴重問題啊?你看你!我現在真要站出來說話了,你怎麼還不趕快去住院的,整天都為這麼點小事感到煩惱,你腦子是不是裝大便了啊!現在的社會非常混亂複雜,如果你這樣脆弱的話,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