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明慧還輕捷的瑰寶
看了你對這個弟弟很有成見。其實孝順不孝順不是你說的算的。孝不孝社會自有公論。
再說孝不孝有老爺子說了算。我很遺憾的告訴你,如果有一天老爺子去世,房子的繼承權得看老爺子臨終前有沒有遺囑。如有遺囑,就得按遺囑說的去辦。
任何人也不得去再更改的。如沒有遺囑,按繼承法規定,他的哥哥姐姐都有繼承權。也落不到其兄的孩子頭上。
而且這個兒子還能多分一些。因為按繼承法規定,和其被繼承人一起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的。你們想阻止老爺子把房子給他的小兒子,就得在老爺子還在世時,在老爺子身上下功夫。
如能說服他,還有希望。如說服不了。只能是你們三個人分了,而其小兒子得得大頭。
你要不信,我這裡有繼承法你看看。http://www.
2樓:匿名使用者
孝與不孝,只是憑心;我做,並且做好了,管他那麼多呢,我做,我問我心,我心平靜,因此失去一些財物,但,我家庭和睦,我兒習之,我今生平安,我活得昂首挺胸,此緣何求?我獨有。其他的,可以隨緣,世間自有公斷,我心也有公斷,你做到了,今生善。
繼承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公正之後就有法律效應,不管合理與否。
你爸爸在婚前的財產,後媽不一定沒有繼承權,除非有協議。
你現在就是搞搞清楚哪些財產是你爸爸的,然後你和你後媽或者還有其他的什麼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然後按比例分。
最好請個律師,諮詢下,這個還真複雜。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套是他們共同財產,一套情況不明,如果後媽是用你父親和她的共同收入買的,也是共同財產。
那個孩子有繼承權,情況複雜,最好面談。
5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你父親婚前的房子是他自己的,婚後的房子是共同財產。也就說進入繼承程式的是婚前一套房,婚後半套房。
問題2、問題看不清,但你父親前妻的孩子應當有繼承權是肯定的,但你父親將自己的房屋過戶給妻子是他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可以不經過那個孩子的同意。
繼承問題
6樓:咪咪的休閒時光
1,由於她有兩個兒子,兩個女兒,然後兩個女兒和其中的乙個女兒已經死了,則全部的遺產應有另有的女兒來繼承。
2.如果這兩個女婿還有兒媳對兩個老人近的主要的贍養義務也可作為第一順序人參與財產的分配。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應有他在世的女兒,還有盡了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還有女婿來繼承財產。
7樓:網友
一,要確認有繼承權的人。
1,女兒有繼承權,毫無疑問。
2,死去的兩個兒子和女兒的晚輩直系血親有繼承權,即他們的子女有繼承權,法律上把它叫做代位繼承。
二,喪偶兒媳與女婿是否有繼承權要看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麼怎麼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一般來說,1、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後,一直與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的義務,就是說公婆或岳父母沒有生活**,主要依靠兒媳或者女婿的接濟才能生存下去,那麼可以認為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後,如果兒媳或女婿只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了一定的資助或照顧,那麼不應該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8樓:楓默管管
遺囑生效時候甲取得所有權!
辦理登記只是為了公示,如果在此間有房屋登記給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遺囑讓房產管理部門給自己過戶!
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先說說答案為遺產分割時才取得所有權的錯誤觀點的理由。
因為遺囑生效後,遺產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間隔。意思是遺產不一定生效時就開始分割。就如題中所說6月1日遺囑生效,7月1日才開始分割,那麼這乙個月中遺產不就是真空狀態嗎?
難道說遺產在這個一月中是無主物嗎?顯然是很荒謬的結論。不用其他理據即可推翻答案。
不過我還是想多說幾句。一下引用法律條文說明。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
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3)項規定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第三十二條 第四項中規定發生繼承、受遺贈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其中事實發生可理解為遺囑生效的事實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才生效,憑藉遺囑可以去辦理登記。根本不用等到遺產分割時,法理依據就是遺產不可能在遺囑生效後,遺產分割前成為無主物,繼承人基於繼承已經對房屋所有權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難看出《房屋登記辦法》中基於此法理才允許繼承人持法律文書或事實發生後單方即可辦理登記的原因。
當然要排除其他無效情節,這裡說的無瑕疵的繼承。滿意。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裡面的法律條文說說,第十條規定子女為第一繼承人,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如果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繼承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以人為本,按照您所說的情況,具體的,例如這個女兒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或者喪偶的兒媳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
您都沒有說到。另外您最後的說法是錯的,喪偶兒媳與女兒是同為第一繼承人,一般均等平分遺產。還有最重要的,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老人(被繼承人)盡到扶養或贍養義務的或者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遺產,會予以多分。
如果女兒有扶養能力的(例如每月要給生活費、逢年過節回家探探雙親),而並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會不分遺產或者少分。對於不盡孝心的女兒,分不分遺產給她,這些還需要第一繼承人共同協商。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問我。
關於遺產繼承問題,請教,關於遺產繼承問題,請教各位高手,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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