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繼承的問題 比較棘手 ,關於房屋遺產繼承,,很棘手,,我的情況很特殊!!求指教。

2022-05-22 03:36:38 字數 3784 閱讀 5046

1樓:健身**很簡單

房子的遺產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佔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乙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姑姑不承認遺屬不要緊。針對你問題的關鍵是你奶奶。首先房子是你爺爺奶奶共有財產。

如果你奶奶沒有簽字,那麼你父親在你奶奶沒有明確意見的情況下,只能繼承你爺爺的那一部分財產。你提到你奶奶當時在場,由於不會寫字而沒有簽名,只是口頭同意。那麼如果你要想過戶 ,就必須有你們舉證來證實當時你奶奶是同一這份遺屬的。

否則,即使到了法院,也只能判你父親繼承你爺爺的那一部分財產了。

3樓:陳文輝4西窗

什麼問題?

給你個參考資料,你對照著看,有問題再細點提:

關於房屋遺產繼承,,很棘手,,我的情況很特殊!!求指教。

4樓:天際征鴻

你的情況應這樣解決

首先,要知道這房子是什麼時候蓋得。如果是你父親和你母親結婚後蓋得,那麼這房子就是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在你母親去世時,你和你父親,你兩個姐姐,都有權繼承屬於你母親的那一半房產。

鑑於沒有遺囑,那麼你和你姐姐、你父親每人取得你母親那一半房產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說,在你母親去世時,你父親擁有這套房產的5/8,你和你兩個姐姐各擁有1/8.。這不包括你繼母和你父親共建的那一部分。

其次,這套房產,是你父親和你繼母結婚之前就已經蓋好的,所以相對他們二人來說,這房子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跟你繼母沒有關係。但是你繼母和你父親後來又對對蓋房子進行了擴建,那麼他們共同擴建的這一部分,屬於他們兩人的共同財產。

第三,由於你父親還健在,目前不涉及繼承問題。只涉及財產分配問題。根據以上兩條,你們的財產應該這樣分配:

你父親取得相當於原房產5/8部分的補償款以及後來和你繼母共建部分1/2的補償款(或房產份額),你們三個姊妹可以獲得相當於原房產3/8的補償款(或房產份額)。你繼母有權獲得後期共建部分1/2的補償款(或房產份額)。

比較急,關於房產繼承過戶的問題,請了解相關法律的朋友解答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走繼承,需要你和你外婆一起到公證處,辦繼承公證,選取你為繼承人,你外婆簽署放棄繼承協議,繳納住房評估費千分之六,依照住房評估**繳納2%公證費,得到公證書在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繳納幾百元手續費就可以。

但是你繼承得到住房,以後賣掉,需要承擔賣掉時候住房評估總價,減去辦理你繼承時候的花費,這個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全額契稅3%--4%。

買賣過戶,如果該住房你母親持有滿2年,買賣過戶給你可以免除5.55%營業稅,若又是她家庭唯一住房,再次免除個人所得稅。

需要交納評估費千分之六,契稅140平以下是1.5%,如果你名下有其他住房,契稅就是3%--4%。

印花稅是萬分之五,還有幾百元手續費。

關於房產繼承的問題想請教專家

1如果日後母親過戶,母親的份額你的哥哥是有繼承權的,但現在還可以避免2房產登記的是你和母親的名字,但因為父親在世時候取得,所以房產的實際產權人是你 父親 母親.父親雖然去世,但因為沒辦理繼承手續,所以該房產中仍有他的份額.3如果你父親是一次婚,並且和母親結婚後只有你乙個孩子,那父親去世後,繼承人就是...

關於繼承權,關於房產繼承權分配?

你好,在原屬於你母親那間門面戶中,是你父母的共同財產,你父親有一半,在你母親作為遺產那分中,由你和你父親,弟弟三人平分,所以你只能佔六分之一。在隨後提到的那處房中,如果是在你母親去世之前就有,繼承和上面一樣,因為你母親沒留下書面遺囑。對於其他剩下的財產,因為你父親健在,所以由他處置,你無權處理。對於...

急 請求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援助,法律問題 關於遺產繼承 急!請求律師或法學專家

按照 繼承法 的規定,沒有遺囑的遺產繼承,屬於法定繼承。按照這家的情況,老人去世後留下的房產,並且沒有遺囑,因此,這個房子應由老人的三個子女均分。但是,由於這家的二兒子一直在照顧老人,屬於在老人生前盡到了較多的照顧的義務,因此,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可以適當多分得一些遺產。ps 戶口登記的是不是這座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