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分配的棘手問題,請高手幫忙

2022-07-02 14:48:48 字數 6000 閱讀 8248

1樓:位壘

你父親是遺囑人,其民事主體已經滅失,不能辦理遺囑公證;

「那份大家簽字的協議」是繼承人對遺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可以按協議分割遺產;

你理解的對,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你持「那份大家簽字的協議」、房屋所有權證與你母親、兄弟姐妹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攜帶身份證、戶口薄),然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登記人為你和母親;

按遺產分割時的**,即現在的**分配。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幫你看看

首先那份協議並不是遺囑 只有按照法定繼承

你父親去世後 有你和你母親 兄弟姐妹 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 平分但你們可以按照協議 持產權證明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然後再去房管部門登記 生效 主意一定要註明是所有人為 你和你母親

分配的時候按照現在的市場價

3樓:火影之使者

1.遺囑並不一定要公證。但協議想要作為遺囑,其內容必須合法;立囑人(令尊)必須具備立囑能力;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遺囑形式必須合法;立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清楚。

只能告訴你這些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那個有法律效益```就是口頭遺囑都是在法律歸囊當中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親把房子留給你了,如果是口頭遺囑的話需要有人證明。你們有份協議,並且你的母親和兄弟姐妹都認可了。這份協議應該算做醫囑。

你母親也同意了你父親的決定,就代表你母親對這個房子也沒有權利了,此房產屬於你乙個人。但是你對你母親有撫養的義務。

財產問題,法律高手請幫助!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果房產的所有權人是丈夫,沒有特別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妻子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有互助義務 婚前財產仍屬個人 原則應共同負債 離婚共有財產須分割

解讀《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

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它包括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

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問題,在家庭生活中時常出現,應引起大家的關注和重視。

一、原則上,夫妻婚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

在夫妻雙方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我國《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智財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智財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智財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智財權的人身權

(4)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並沒有明確指出財產只給夫或妻一方,那麼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領取結婚證之時,婚姻關係產生,此後所得的財產從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這裡特別提醒大家,即使雙方在領取結婚證後尚未共同生活期間,或者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以及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期間,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另乙個角度來看,以下三種期間均不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沒有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

(2)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後,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

(3)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後被宣告無效的婚姻。

3.夫妻共同財產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也就是說,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並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

但是,對於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於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不分份額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對每一項共同財產,夫妻均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此,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共同財產必須協商一致,共同處理,或者在處理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房屋和車輛,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擁有,那麼該房屋和車輛應為個人財產,即便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也不能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三、與人身性質密切相關的婚內財產屬於夫妻個人所有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即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其中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歸屬。

允許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它的穩定對於社會的和諧有著重要的意義。夫妻雙方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財產的歸屬,有利於減少糾紛。

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基本內容有:

1.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後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就應該承認他們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2.夫妻財產約定的範圍,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個人財產,凡是屬於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

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3.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婚姻法》明文規定「應當採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

4.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全部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餘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

(3)無論對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如何約定,約定的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專案、明確財產處所等。

5.財產約定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

(1)對內效力,指約定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方式作出。

(2)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婚姻裡,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四、法律充分尊重夫妻對婚前及婚內的財產進行約定的權利

在婚姻期間內,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與人身密切相關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定的婚內個人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應給予的補助。

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的,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賠償還很有限,往往賠償不足以真正彌補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質損失。

如果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則不能保證受到傷害人的身體健康,會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還有可能造成社會負擔,因此,這些費用完全應由受傷害個人支配、使用,不應歸夫妻共有。

2.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寫明遺產或贈與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特別指定只是夫或妻一方才能接受贈與的財產時,應當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真實意思,將此財產認定為夫或妻個人財產。這是法律充分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的體現。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個人生活專門使用的,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的生活用品,這些個人專用品一旦脫離專用人,往往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如衣服、首飾、鞋帽等。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一規定是《婚姻法》所作的靈活規定,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婚內個人財產外,還有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情況,這一規定可以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

五、夫妻在處理雙方的財產時應注意的問題

1.法律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可,體現了對個人價值和權利的保護,以及對個人意願的尊重。

雖然夫或妻一方享有對個人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費用過大,用共同財產尚不足以支付時,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夫妻必須用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費用。

2.原則上,夫妻共同負擔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擔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而第三人並不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的債務仍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夫妻雙方均有對第三人的清償義務,第三人可以要求夫妻中任何一人對債務進行清償。

3.在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但如果沒有此約定,則在離婚時須對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在分割時應當注意,不能把夫妻的個人財產納入分割的範圍,也不能把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為分割的物件。

例如,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還有父母、子女等人,應當首先 將夫妻的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然後再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之所以:你妻子有權分割。

除非你證明這套房子是你父親贈與給你你乙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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