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沒簽勞動合同的話是從你入職後第2個月開始來補,一般籤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緩衝期,第一月沒簽不違法,但超過乙個月沒簽第二個月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你可以要求以下:
1、從第2個月開始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一共是10個月;
2、未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補齊你11個月工作時間的社保,按下面基數: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準,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2樓:
一,試用期期限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依據的。
二,試用期次數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約定試用期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兩種勞動合同,不能將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
試用期滿公司未給轉正,如果要辭退我,能獲得多少補償或賠償金?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如果公司能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要求的,公司是可以正常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好說,原則上沒寫轉正申請,應該還是在試用期,這個人力資源通知沒有很大關係,按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試用期有正當理由辭退,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如果對方沒給你買保險,是可以要求補償保險方面的費用
5樓:戀愛季節的獅子
跟我的情況類似,合同上的試用期過了十幾天然後老闆不給轉正要開了我,搞到最後我去勞動仲裁了,12月17號**。
我籤的一年固定期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已查清楚勞動法,接下來就等仲裁了。
6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滿公司未給轉正,如果要辭退職工,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滿公司未給轉正,如果這是公司辭退我,那會有補償嗎?
7樓:愚人談娛樂
延長乙個月試用期是不合法的。
按照你的情況三個月試用期滿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就還是他的正是員工。
現在你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公司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按你的情況大概是相當於你半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名正彥順
不合理。你什麼時候拒絕?如果過了三月的時候還在公司工作,你拒絕的話應該算轉正了,所以他們不要你算他們辭退你,有相應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延長期限是不合法的,這公司自己的內部規定,不符合勞動法,如果辭退你要補償乙個月的正式工資
10樓:阿蘇蘇內河
延長乙個月試用期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而且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按照你的情況三個月試用期滿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就還是他的正是員工。
現在你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公司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按你的情況大概是相當於你半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贊成二樓的回答。精彩!
請問已經超過試用期,但沒有轉正的時候被辭退,是否應該有補償?
12樓:
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期限,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期限截止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檔案。
如果已經超過試用期,仍發生勞動關係的,那就已經是預設為員工轉正了,這個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時你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你試用期以後再工作的證據,郵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試用期後面就是你已經在轉正後工作的時間,那麼企業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說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賠償金,也就是n+1個月的工資,你是不到半年,那麼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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