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2023-06-14 08:00:16 字數 3215 閱讀 5109

1樓:你我不是對的人

**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屬於證據型別中的視聽資料,但其作為證據使用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錄音的獲取**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的隱私;2、其內容需要清楚還原事實;3、當事人將**錄音作為證據提交人民法院時,需要提供當時錄音所使用的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帳號已登出

**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克制成光碟。

2、提供的**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對於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裝置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錄音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係。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係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資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樓:鄭萌

一、**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但是有乙個前提就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如果錄音是非法所得,或者是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的,那麼就是違法行為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的申請。

二、構成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絡。

4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錄音也要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才可以支援

第乙個條件,提供**錄音等證據時,應當提供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也就說如果你想拿錄音,去法院作為證據使用的時候,一定要把錄音的原始載體給帶著。

千萬不要把手機裡的錄音給刪除掉,有些當事人會認為,我把手機裡的錄音給複製到電腦裡,那手機裡就不需要了。千萬不要這樣,手機裡的錄音一定要儲存好,不要刪除。

第二個條件,是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法院是不予認可的,也就說在通話錄音時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第三個條件,**錄音當中應當把事實還原清楚,錄音當中一定要顯示對方的姓名,以及事情的緣由。

比方說對方向你借款,但是對方沒有給你打借條。那這種情況下,你就可以給對方錄音。錄音當中就要顯示對方的姓名、金額、借款的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以及用期和利息。

這些資訊越完整地體現在錄音當中,約能夠證明事實,法院也會支援你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

5樓:齊麗格爾

答:**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提供**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其次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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