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婚檢過幾天再領證嗎

2024-12-22 00:55:15 字數 3396 閱讀 6076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先婚檢,婚檢合格了那可以結婚了在領結婚證也不遲。所以提前婚檢上醫院去做各項指標,都可以通過醫院的資料來看看你是否健健康,<>

如果你有什麼疾病?那麼領證還要延遲,是要**,我覺得婚檢是比較可靠地,對雙方都負責任的乙個舉措,值得提倡。婚檢沒有問題才可以領證,如果有問題那麼雙方是否有想法?

所以提倡婚檢後領證。

2樓:芍藥山上望沽河

現在婚檢屬於自願的行為,做不做婚檢完全在於男女之間達成的共識,當然,本著雙方對各自負責以及為後代健康考慮,婚檢還是很有必要做的,當然也可以在婚檢後幾天再去領證。

3樓:天晴

可以啊,本來的流程就是先婚檢然後再領證的,具體什麼時間領證隨意。

4樓:網友

我國沒有法律條款做過這方面的規定,完全是靠雙方自願的選擇!我個人覺得,這個很有必要,第一可以查明雙方有沒有傳染病,第二可以查明雙方生育有沒有問題?畢竟結果是乙個人一輩子的大事,如果單方有人隱瞞,這個對以後婚姻生活會有很大的影響!

5樓:網友

當然了當然了,都是先婚檢再領證了,哪有先領證後婚檢的一旦查出來不適合結婚的話,那誰還讓你這個結婚呀,也不給發證啊。

6樓:梵天高陽

如果你們雙方都願意的話,可以先婚檢過幾天再領證。

7樓:網友

這個你自己和你物件處理就好了。

8樓:郭電喜

當然可以啊,沒有什麼規定婚檢後多久領證!

婚檢完多久可以去領證

9樓:肖紅

一、婚檢完多久可以去領證。

1、婚檢完多久都可以去領證。婚前體檢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女性和男性結婚之前自願去檢查的,這要求男女雙方同時進行檢查,當事人可以直接去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是否婚檢採取個人自願原則,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需要哪些流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包括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等;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婚檢完多久可以領證結婚?

10樓:姜曉軍

法律分析:隨時可以去領證。按照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由強制改為自願,婚檢不再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婚蠢逗前醫學檢查由強制改為自願,婚檢不再具有強制性。餘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帶毀賣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檢當天可以領證嗎

11樓:任鵬

法律分析:婚檢當天能領證。婚前檢查不是強制性的,但婚前檢查是對雙方都負責任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領證當天婚檢嗎

12樓:賈寶驊

領結婚證當天婚檢不是必須的,婚檢是沒有強制要求的,是根據結婚雙方商議決定的。

**提倡婚檢、婚檢有利於當事人。以後男女辦理結婚證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婚前體檢對防止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滿,保障民族後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義。

婚前檢查並不是必須的,雙方自願進行才能進行婚檢,婚檢不是結婚登記的必經程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如下:

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4、困裂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等。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

【法律依據】

婚姻登鎮攔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汪旅閉(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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