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sumama愛種植
建議依法限制加班時間,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上班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而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並且每個月加班的時長不能超過36小時。
加班已經是常態,如今996的企業也是不在少數,甚至還有一些公司會有加班文化,什麼不加班不公升職,不加班不懂事之類的。但是我相信,沒有人願意無條件加班,加班總是有各種各樣的理由,可是如果可以,誰有願意呢。如今因為加班引發的問題其實有很多,加班導致如今年輕人的生育率降低,導致勞動者壓力大,還有影響個人形象等(比如脫髮、易衰老等等)。
一、拿乙份工資,幹兩個人的活!這是職業常態,多的是拿著乙份工資,卻做著兩份工的人,每天加班的時間幾乎佔據了個人的休息時間。企業也想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以用乙個人,絕不用兩個人。
其實這已經是違法的了。但是卻有很多人在默默忍受,為了公升職,為了加薪,需要表現自己的工作能力,可以表明自己可以勝任這份工作。在職場裡面,其實也是優勝略汰,你做不到,多的是人可以做到,那麼你只能跟這份工作說拜拜了。
所以這其實也是很多勞動者的無奈,他們沒得選。<>
二、既然過度加班不合理,為什麼一直存在?有人說存在即合理,有人說只要有加班費,加班就加班,有人說加班是為了公升職,有人說加班是為了留住工作。這其實是乙個很複雜的問題。
這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問題,也不是個人的問題。只能說整個社會都是這樣的現狀,不是靠個人,不是靠一兩個人就可以改變的。雖然我國有法律規定工作時間,但是每個用人單位對於工作時間的界定確實比較模糊的。
開會算不算工作時間呢?培訓算不算工作時間呢?真要較真起來,抱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啊。
我國目前的工資支付方式,有計時和計件兩種,對於超時加班的概念本身就是比較難以界定的。而工作時間,也沒有明確的定義。限制加班,需要先明確這一些定義,需要將標準明確。
依法限制加班時間,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法律做出相關規定之後,如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也是乙個重要的問題。加班時間的控制,是需要考慮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的,犧牲勞動者的健康,來換取短期的效應,其實是得不償失的。
2樓:始實
我覺得應該制定乙個關於加班的規定和法律條文,這樣才能控制加班的時間。
3樓:青州園主
我認為加班時間應該通過建立明確的法規制度來控制和保障,並設立一定的獎懲措施。
4樓:哇塞塞影視剪輯
我認為國家應該出臺乙個關於加班政策的時間規定,這樣就可以有效的規範一些私企的加班行為,從而能夠更好的保障員工的權益。
5樓:劉心安兒
一定不要太長,而且也要考慮員工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同時也要給予相應的加班費用。
6樓:你到底敢不敢
應該儘量要控制在乙個合理的範圍內,也不能經常去進行加班,偶爾幾次還可以。
加班時間不受限制的情況
7樓:羅仰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網際網絡時代員工有權拒絕加班麼。
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其次公司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
但是,並非所有情況下員工都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二、節假日加班怎麼舉報。
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拒絕加班不違法。
企業安排加班需要按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如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加班。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時間有限制,安排加班後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法律對加班時間的限制是怎樣的
8樓:周業懇
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權利,那麼法律對加班時間有哪些限制呢?
1、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2、員工月累計雙休日加班時間達24小時以上的,部門應安排其換休。
3、各部門應合理控制員工的加班時間,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
4、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一、安排加班後加班費怎麼計算。
1、人事部每月結算一次加班費,部門經理在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月的《部門加班明細表》交人事部。
2、人事部將各部門的加班彙總整理後開具調休單或結算加班費。加班費和調休單于次月30日前發放。
3、調休單由本人妥善保管,原則上於一年內用完,如因工作原因無法調休完畢可在人事部規定的時間內憑此單到人事部結算加班費,此單如有遺失不予補辦。
4、單次加班時間不滿15分鐘,不予結算;滿15分鐘(含15分鐘)按半小時結算。
5、加班費的計算。
1)加班費按工資結構中的基本工資計算。
2)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時間的限制
9樓:清湯芥麥面
公司加班時間有限制,每天一般不超過乙個小時,但是如果是屬於特殊御山原因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也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薯拆基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數謹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時間限制
10樓:盧明生
法律分析:一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平均每週工時不超過40小時;加班上限為一天3小時及乙個月36小時,逾時工作薪金不低於平日工資的150%。而一週最高工時則為48小時。
法律帶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碰李利益,須及時搶修;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蠢吵埋備檢修、保養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加班時間限制 -法律知識
11樓:林涵
法律分析:一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平均每週工時不超過40小時;加班上限為一豎液森天3小時及乙個月36小時,逾時工作薪金不低於平日工資的150%。而一週最高工時則為48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餘畝商埋悔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加班是否有時間限制,加班時間有限制嗎
12樓:姜超
一、加班是否有時間限制。
我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加班報酬有著明確的規定。
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個小時,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
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法律規定,一般每日延長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桐絕好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首先,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
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巨集橋定程式不可剝奪。
4)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最後,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局鉛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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