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弟弟肯定不能算是故意殺人,這點你放心。
但是從信件的內容看,很明顯已經構成恐嚇他人的行為。
脅迫他人自殺,就是一被脅迫者本人或者他人生命或者其他利益威脅被害人,逼的他不得不死,其實就是你想讓他死,只是讓他自己動手。
2樓:網友
1.弟弟沒有可能被判脅迫別人自殺,更不可能被判故意殺人.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侵害相威脅,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而作出按加害人要求的行為。
從你的描述上看,你弟弟的行為還不構成脅迫,是一種為了擺脫糾纏而進行的一般行政違法恐嚇行為。
因為,你弟弟要求被恐嚇的人作出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不再糾纏你弟弟),而不是非法的。
假如該女生自殺,與你弟弟的恐嚇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為,你弟弟並沒有威脅要求她自殺。
你弟弟威脅的目的是脅迫對方不作為某事(即不要糾纏於他),而不是脅迫對方作為某事(即自殺)。
因此,兩者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果關係。
另外乙個角度,如果那個女的因為你弟弟拒絕接納她的愛情而自殺,雖然,兩者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你弟弟不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因此,也不構成犯罪。
總之,你弟弟威脅的行為當然是違法的,但是,其威脅的目的不是她自殺,因此,即使她自殺,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你弟弟不對她的自殺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而後者,你弟弟拒絕和她戀愛和她自殺雖然有因果關係,但是,你弟弟並沒有過錯,任何人都有權選擇戀愛或不戀愛,這是合法行使自己人身自由的行為。因此,即使她自殺也與你弟弟無關。
但是,你弟弟運用威脅和恐嚇的方式擺脫糾纏是錯誤的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違反了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對方掌握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你弟弟有可能被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不確定法律概念 舉例 法律問題
4樓:黃守義
法律分析:首先理解什麼叫法律概念。然後再理解不確定義,不確定的基本意思是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專門術語。有些法律條文規定了法律概念的特定含義。例如《刑法》第14條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的,是故意犯罪。」這裡就規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按概念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將法律概念分為確定性概念和不確定性概念。
確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內涵相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與內涵相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當然,確定性是乙個程度問題,「確定性」、「不確定性」這些詞本身是相對的,因此,確定性法律概念與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區分也是相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常見的法律關係舉例 法律問題
5樓:任印好
法律分析:一)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事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事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二)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根據民事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的範圍,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也可稱之為一般法律關係和具體法律關係。
絕對法律關係,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三)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
根據權利人權利的實現方式,財產法律關係又可分為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這也是上述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在財產法律關係中的具體體現。
物權關係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關係。
債權關係,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鋒碧悄一定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慧尺和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銀渣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1) 案例中有幾個法律關係?請分析每乙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分別是誰?
6樓:誠心為您諮詢
陽光公司**荷花牌洗衣機40臺給a單位,是第一性的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
40臺洗衣機寄放在 b單位的廢舊倉庫保管,陽光公司委託個體運營者趙某將貨物按時運抵a單位,這兩件事是第二性的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 。
法律問題,分析案例,如下
7樓:網友
1,公司b,當然有權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虧損這裡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丟失,「b公司認為,7月間,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在虧損的情況下,中指指甲延遲在履行向b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於b公司的貨物尚未交付,那麼損失的貨物沒有造成損失的b公司,b公司,如何要求賠償損失?
樓上說的,這兩個語句,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在這裡損失的指甲的公司是原本應履行的合同在7月,a公司違反合同不履行的,它必須投降8月20日要求,直到8月的敦促下,公司b,公司a貨。乙個延遲的合同違約中的表現是很清楚,有沒有合法的防禦當然,與b公司a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延遲履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b.
2,b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的。
延遲的效能,是違反了合同,a公司和b公司都有權終止或終止b公司造成的遲延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能達到目的的合同,a公司構成根本違反合同),當然也有權利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的(有利),如果繼續執行b公司在這個階段,選擇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要求公司a和公司b,b公司不再有或終止合同的權利。 (b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a公司保留單方面的權,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則的)
目前的情況下,風險的貨物須承擔b.本公司。
房地產的交付和轉移的風險,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什麼地方對貨物的交付。因為,如果雙方約定的地點交付是未知的,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交貨地點在按照第141條的解決方案。由於貨物後交付第一承運人的損失,所以兩者不能應用到61個,但僅適用於第141條(2),因此,a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的風險轉移到b公司。
法律依據:第61條合同生效,各方的質量,**或報酬,履行地點,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有關規定的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br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銷售者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合約的買方和賣方都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地方,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賣方應收縮業務,以交付標的物。
8樓:網友
這種情況下可以調節類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受害的一方,只是想證明侵權和損害結果,是不是需要證明侵權人故意和因果關係。
侵權人沒有證明,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主張侵權方的舉證責任的主張,即不存在侵權的一方無負擔沒有侵權的證明;
不正確的,環境保護部雖然沒有強迫強制執行權,監督權,修理廠不進行政治改革,環境保護部要求業務部門的處罰,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9樓:天生一副傲骨
2012年司法考試卷四刑法試題~~建議參看2012年司法考試卷四答案。
請從法律角度解析乙個問題
10樓:老法大
1、你的名下的固定資產如果是在犯罪之後變賣,那麼因此會給父母帶來麻煩,因為你的固定資產是你的個人財產,因你的犯罪需要從你的個人財產中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的損失費,而你這時已經給了父母,就需要從你父母那裡析出你的財產,從中拿出相關的賠償款,剩餘的部分再還給你的父母,因此會使你的父母因此而遭受另一重打擊;
2、財產被偷必須是錢幣,其他如存摺、信用卡都不行,因為拿到折卡的人無法取出,一旦案發,你的帳戶就會全部凍結,不會取出任何錢。如果是在作案前給的,取出的錢還無所謂。案發後取錢都會根據取款記錄找到取款人,將款追回;你報案了也只是乙個記錄,並不能說明這個錢你所給的人能夠拿到、享用;
3、實施犯罪,如果是用你的錢犯罪,那麼就是損失多少就是多少,剩下的錢就得留下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4、如果確實名下沒有財產,為了減輕犯罪者的罪行,父母可能會拿出一部分錢來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這樣也許會從輕或減輕判處;也可能只是得到了心理安慰,對刑期沒有任何影響。但你的父母肯定還是會受到心靈的創傷,這輩子也不會安心的。
基於以上,我還是要說,不要做傻事,凡事從父母角度考慮,他們年紀大了,指望著兒子贍養呢。
11樓:網友
你所說的只是增加了某些難度而已,莫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12樓:廣東法律人生
你起碼得養你父母18年之後,再來考慮這個問題。
諮詢法律問題諮詢乙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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