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員工單方面解除怎麼賠償?

2025-01-27 08:20:25 字數 4401 閱讀 3413

1樓:網友

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要主張經濟補償金必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況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網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沒約定服務期,勞動者辭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3樓:汪正樓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簡辯州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灶肢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攔蔽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4樓:賈寶驊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

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因為這是勞動者一方違約,而不是單位違約。需要看情況分析勞動者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賠償金。

但是需要提前30日向單位請辭,若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宴茄和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法〉有關勞晌盯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1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所以,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要賠償也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納亂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5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鉛胡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拆激困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旅念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衍生問題:勞動仲裁具不予受理六種情況?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6樓:吳莉

不用賠償。1、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戚鬥。

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豎乎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2、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試用不合格,即高纖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員工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7樓:林超

法律分析:員工自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純握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做陸慶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悉模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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