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給單位造成了價值2 50元的損失可以開除嗎?急。急。急。

2025-01-28 16:00:11 字數 5342 閱讀 7055

1樓:赤髮

建議 你把這篇帖子,做成噴畫,或文化衫,在超市門口晃來晃去,做好打算不要在那超市幹了,你去之前 最好先打110報警,說有人打你,在警察來之前你大肆罵超市管理人員,引起群眾注意,當超市人員想對你幹什麼的時候 警察已來到,你的訴求就有希望得到解決。同時你可以和你的領導攤牌,告訴她若不能妥善解決你的問題 你就對他進行網路人肉搜尋,讓世人知道他是怎麼樣虐待員工的?這樣 他就怕了,前提是你自己要有骨氣,不要以為沒有超市這份活就會餓死,這個社會 你要自己有主見,靠所謂的**行政部門,,,哈哈 他們很忙,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被開除,除非領導是摳門,沒事找事。

3樓:網友

按定性你那屬於內盜(超市凡是非經負責人允許私自使用或使用的常規商品或損耗品未及時向負責人說明都屬於內盜).

500元的罰款應該不合理,這樣的事情告勞動部分基本沒什麼下文。

這就是衝動的懲罰。 至於你gf 人家隨便乙個什麼理由就可以應付。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地方早走早好,呆久了說不定能出什麼事情。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如何賠償

5樓:哀採夢

個人意見:按照你的說法,公司沒有規章制度,也沒有明確重大損失的認定,那麼能否開除職工由勞動仲裁來自由裁量了。這是其一。

其二,關於工資,是一定要支付給你的,你還可以要求延期支付的賠償。

其三:是否有損失,結合證據由勞動仲裁認定。如果認定,具體賠償數額也是由仲裁確定的。

也就是說,工資是工資,賠償是賠償,各算各的。

6樓:楊同學說生活

回答您好,員工惡意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公司方法是《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二者可以看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範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最後,至於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7樓:上海笙銘

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三點: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失是否由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對賠償是否有過約定?

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請問:開除和除名的區別是什麼?急!

8樓:機動戰士高達逆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

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開除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檔案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對處理不服發生的爭議,就稱為除名爭議。認定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履行除名爭議,也應主要看企業對職工的最終處理結果。這裡需要明確一點,1993年勞動部發出《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第6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乙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應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

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因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也屬於除名爭議範圍。 除名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除名爭議處理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檔案,主要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等。

公司辭退員工應該如何讓賠償?勞動仲裁又是什麼?急.......

9樓:網友

首先,老總不能夠因為對你印象不好就辭退你,他們說你不能夠勝任崗位一定要拿出證據(比如你銷售業績總是不合格不達標或者和其他人差很多等等)沒有這些證據就可能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應當拿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兩個月薪水5000元左右)。

其次,如果你的確不勝任工作崗位。那麼你將拿到乙個月的薪水作為經濟補償金2500元。

最後,關於你的年終獎,第乙個肯定是可以主張的,第二個情況要根據公司的規定,如果可以折算就可以折算領取。如果不能折算的,一定要到年底在職的才能領取的,可能拿不到,但你不妨試試看。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本人乙個月工資。

11樓:網友

還是先跟公司協商賠償數額吧,如果達不成一致就去勞動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有跟你一起被辭掉的最好一起申請仲裁,這樣仲裁委員會和公司才會重視。

12樓:南京胡志丹

1、單位只有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居中公斷與裁決程式。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公司開除。請問公司需要付經濟賠償金嗎?

13樓:唯我毒美

不需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並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不需要賠付。根據勞動法,嚴重違規違紀,不能勝任工作安排的可以開除。

15樓:豪門永亮

這個問題得看具體的情況。一是:此員工的工齡多長。二是:公司開除員工的理由是不是合情合理。最好雙方協調解決。或者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如果因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而開除員工,還需要付其補償金嗎?另,開除後單位不付當月工資是否合法?

16樓:蕭劍

你好:1: 根據《勞動法》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第二十五條根據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9 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所以依據上述法規;公司是不需要向被開除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該員工所付出的勞動而應獲取的勞動報酬是理應支付的;否則,公司就是違法了《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國家《勞動法》的法律法規;供你參考。

1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開除的,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8樓:網友

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必須證明員工違反制度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嚴重的程度,另是否有違法勞動法的強制規定。另,儘管是開除後,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仍然需要得到回報,當月工資仍須支付給員工,否則是違法的。

19樓:網友

我認為應該根據合同條款來執行是否支付解除合約補償金。當月工資則應根據其當月工時來計時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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