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兩年女方一直沒讓男方碰女方該退彩禮錢嗎?

2025-02-18 00:45:10 字數 4938 閱讀 1034

1樓:綠花

結婚兩年,女方一直沒讓男生碰你方的,該退,個人感覺這個怎麼說呢和那些沒有關係,你嫁給你了就是。沒人嫁給你了,至於你們兩個之間,那是你們兩個之間的事情。如果單純的因為沒有碰女方就退彩禮錢的話,我覺得這個失去了最初的意義,

2樓:弓信厚

這個可以有,不管女方是什麼原因,再怎麼說也不能不讓碰,如果她有病或者是其他原因那還有情可原,但也不能不讓碰,既然是退婚那就得歸還彩禮的。

3樓:羽紫

結婚兩年。女方一直沒有讓男方怕。這種情況。說明女方根本就不愛男方。那麼婚姻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屬於他單方面的毀約。我覺得應該退還彩禮錢。

4樓:網友

結婚兩年了。女方一直沒有讓男方碰女方。那這個男方真的是很厲害。

別再耽誤人家了。

5樓:紫夢

像這種情況應該離婚,而且女方應該退還男方彩禮錢,名義上是夫妻,其實過的生活不是夫妻生活。

6樓:

女方是有啥毛病嗎?還是不願意和男方在一起?如果是身體問題,那麼可以理解,並非她所原,但如果是她自己不喜歡男方,不願和男方在一起,那麼她是應該退還彩禮的。

7樓:npc也想瘋狂

退啊,必須退,乾脆早點散夥浪費時間,

8樓:網友

只要沒有離婚就不能說彩禮錢的事。離婚時由法院判決的。

9樓:網友

退吧,這樣子的話一早便應該是退皅,免得浪費時間精力。

10樓:海神

她要是屬於騙婚的話,當然是必須要退彩禮錢的,知道嗎。

11樓:歷惜芹

如果已經領證結婚兩年彩禮錢是很難退的。

12樓:蹇晨

像這樣的婚姻已經到頭了,彩禮的錢應該要回來。

13樓:網友

這樣的結婚不是真正的結婚,那就離婚吧,離婚的話你說要不要退彩禮呢?

14樓:馳戀風

那為什麼還沒有結婚?都已經定下來了,不是嗎?

女方可以不退男方彩禮嗎

15樓:李偉光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符合需要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女方激山枝必須要退還彩禮。退還彩禮的情形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唯培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明敏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可以不退男方彩禮嗎?

16樓:任印好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符合需要返還彩禮的法定渣汪情形,女方必須要退還彩禮。退還彩禮的情形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如胡仔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做滑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麼

17樓:彭宗輝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衝如閉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

1、橡寬離婚案件的男女雙方因其人身關係絕對的相對性,如果在訴訟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實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

2、將收受彩禮的父母列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彩禮糾紛混同於一般財物糾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財物關係,而未看到內在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忽視了彩禮給付於婚姻關係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禮的給付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又因雙方離婚而返還,雖然彩禮的交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這僅僅是一種儀式,父母的地位僅相對於**人,實質上與彩禮有關係的只能是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以彩禮的返還也不能離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

3、散裂審判實踐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當事人訴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離婚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造成乙個糾紛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糾紛。

女方不願意了彩禮錢會退還多少給男方?

18樓:

摘要。彩禮屬於有條件的贈予,如果親事不成,是必須退還的。

彩禮屬於有條件的贈予,如果親事不成,是必須退還的。

女方收了男方26萬8千彩禮,另外正段4金,還有女方有**病及其他費用4到5萬,現在女方返費,應該退舉豎譽回纖笑多少彩禮?

所給予的彩禮,包清轎括四金這些都應該退還,至於醫療橘啟費用,如果是對方借的錢,那麼就應該歸還答伍肆,如果是男方自願給予的話,就不用歸還。

女方婚後不讓碰能退還彩禮嗎

19樓:悅悅說法

一、結婚後女方不讓男方碰離婚彩禮給退嗎。

可以退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雙方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2、男巖羨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指棗世成為乙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4、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二、哪些財產不能算做是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唯肢: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男方給了彩禮,女方為什麼不退還?

20樓:雨哥

戀愛容易,結婚難,因為一結婚,就涉及到很多物質方面的東西,其中硬需求無外乎:彩禮、車、房,這3樣對於經濟實力充裕的人來說,都很簡單,是小意思,但對於那些經濟不獨立,每個月攢不下錢還要靠花唄生活的人來說,真的是太難了,也會在結婚的時候,為這3樣東西而發愁。 所以,很多年輕人,常抱怨那些要「**彩禮」的父母,就是在賣女兒,把自己閨女辛苦養大,就張口閉口幾十萬彩禮,這錢就好像是大風颳來的一樣,難道別人家的兒子,就不是辛苦養大了?

要知道,買賣有四個基本原則:分別是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男方父母給女方彩禮,女方父母給男方嫁妝,這些錢兩家人誰也不要,就是給孩子的生活啟動金,兩邊父母給孩子的錢財,誰也不拿一分,這顯然不涉及買賣。

但如果男前斗方給了女方彩禮,女方什麼都沒有,這就是變相的買賣了。 坦白講,男方把彩禮拿過去,女方有跟男方彩禮匹配的嫁妝也行,可有些女的過分到什麼程度呢?嫁妝很少或者沒有,女方就只把女兒嫁過去完事,其次男方的彩禮,也不會帶回來。

為什麼不帶回來呢?因為有的女方有弟弟或者哥哥,自己結婚收到的彩禮,會被父母扣留下來,然後給女方的哥哥或者弟弟結婚用,這樣一來,男人娶了這樣的女人,婚後如果沒有經濟支撐,線 山東臨沂曾提出過倡議,提倡彩禮不超1萬元,喜宴不超10桌,婚車不超6輛。 說白了,就是把結婚簡化,不要各種攀比,圖個喜慶就行了。

而那些要面子,要**彩禮的,即便兩個人結婚了,但是女方嫁給男方,是掏空了男方家所有積蓄娶過來的,以後能過得開心嗎? 仔細想想,結乙個婚,男方要掏出全部積蓄,導致婚後的兩個人生活很拮据,過得不好,女人就慧公升磨指責男人沒本事,不會賺錢養家,讓自己吃苦,可換位思考下,如果女方把彩禮錢帶回來,兩個人手裡有點積蓄,那麼,在婚後笑山起步的初期,兩個人肯定不會過得太差勁。 總之,對於那些結婚要**彩禮的,由此導致兩家鬧得不愉快,如果男方之前就給了彩禮,女方應該選擇把彩禮退還給男方,而不是男方給了彩禮,女方一生氣,婚也不結,彩禮也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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