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自己寫的辭職申請書,且有組長和主管的簽字,但無正式辭職單,這樣的狀態下,辭職是有效的。
首先要說明一點:辭職不需要批准。
辭職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辭職是不需要工作單位批准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辭職申請書」而只有「辭職信」。
也就是說,勞動者想辭職,只要遞交辭職信,通知工作單位即可,而無需做什麼申請。……具體來說,只要勞動者依法依規遞交了辭職信、辦理了相關手續,就可以辭職了。在此過程中,任何人無權阻攔。
因此,你辭職時沒有「辭職申請單」並不影響你辭職時的有效性。……你遞交的辭職申請書其實就相當於辭職信,且工作單位的組長和主管都簽了字,這就證明你已經依法依規履行了辭職的相關手續。這一切都是合法、有效的。
你只要自遞交辭職信之時起再繼續工作乙個月時間(如果你是試用期員工,那就只需要再工作三天),到期即可結清工資離開了。
aqui te amo。
2樓:髒郄聵鯝
這樣的辭職書是有效的。
3樓:網友
這種情況下還是應該爭取一正式的辭職單,否則的話,這個有可能也會是相應的法律效應,大打折扣的。
寫了離職單組長簽字同意主管不同意不簽字怎麼辦?
4樓:帳號已登出
這種情況是可以直接離職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是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的,即使領導不簽字勞動者也是可以正常辭職的,並且可以按照規定得到應得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段敗敗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枯巧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握顫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申請書需要領導簽字嗎?
5樓:週六八
法律分析:需要。需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人力資源部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手續齊全,可以在離職日期完成工悉並作交接後自動離職。
法律依據:中華睜返跡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世旁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申請需要領導簽字嗎
6樓:覃家鋒
法律分析:勞動者遞交了辭職報告,是不需要領導簽字的,勞動者辭職。 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掘喊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判御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滲賣,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寫了辭職書,組長同意了,簽字了,主任沒交上去,可以走嗎?
7樓:
摘要。親,您好,可以走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單位不辦理辭職手續,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寫了辭職書,組長同意了,簽字了,主任沒交上去,可以走嗎?
親,您好,可以走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單位不辦理辭職手續,不支付工資運啟,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旁乎如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頃帆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櫻裂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脊碼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源滲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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