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揚帆啟航
轉崗薪酬降低,可以要求賠償走人,如果沒有降低你的待遇,你不幹走人,老闆沒有義務付賠償金的!
2樓:山水縱相逢
公司要求轉崗,等於推翻了合同,工作性質完全不同對員工影響很大,可以要求補償,協商不成可以去投訴要求仲裁,也可以先去勞動保障視窗諮詢,現在很方便各鄉鎮便民服務中心都有視窗。
3樓:流水見山
需要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即可解決~
公司轉崗不同意可以要賠償嗎
4樓:賈寶驊
一、可以要賠償的原因。
勞動法》規定不同意調崗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一般工作崗位是在入職之前就協商好的,用人單位無故的變更崗位本就違反了合同的條款,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如果自己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自己的崗位,必須經過自己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四、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調崗必須要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確定,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那麼這種行為是不可以實施的,不然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收入和年限來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轉崗不同意可以有賠償不
5樓:湯喜友
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有約定,單位要調動員工的崗位,必須經員工同意,否則將視為違約。員工可攜帶相關工作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經濟補償費用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來進行補償,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有權利拒絕調崗。
公司要讓我轉崗我不願意可以要求賠償嗎?
6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可以。員工不同意轉崗減薪,單位不能強制執行,否則單位將屬於違法。這種情況,員工或者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若是員工提出解除的,單位無需支付任何補償;若是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單位要支付員工一年工齡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一年工齡二個月工資作為公升塌咐賠償。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吵純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衫虧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7樓:鄭萌
一、公司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是否合法。
1、公司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是合法的。轉崗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中對此約定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不接受轉崗即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哪汪仔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李汪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二、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什麼。
1、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必須是在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給勞動者進陵核行轉崗,但勞動者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辭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乙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金。
轉崗不同意可以有賠償嗎
8樓:上海法和
用人單位調崗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罩猛餘勞動者不同意而主動離職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物滾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知困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
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借調員工到其他區工作,員工不同意,公司就要求你辭職且不作任何賠償,這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籤的合同上約定可以借調到其他地方,那就合法了只能服從.如果沒有約定這一條,顯然不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法上有規定 變更勞動合同法,要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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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行調崗,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 作為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