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要求我調崗,不同意就解聘

2022-05-29 06:01:26 字數 5483 閱讀 9763

1樓:

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月。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不滿七天沒有工資違法無效。至於調崗,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新調整的崗位是否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如果在你需要服從,不再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合同;不過,在有的省市,還要注意乙個問題,就是把調崗勞動條件不降低視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

3樓:梁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試用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只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能辭退。如果因不接受調崗而辭退的,要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提問你好,我剛入職公司二十天,公司今天突然以部門不能達到效益為由解散部門,要求我要麼接受公司調崗,要麼自行離職,請問這樣我是否能獲得賠償

回答可以獲得賠償的,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他要求我自行離職,而且讓我現在答覆,是接受調崗,還是自願離職,我需要怎麼回覆

回答如果你想留下來的話,那你就接受調崗。

提問不想留下,一旦接受離職後,能後獲得賠償。如若公司以我答應自行離職為由拒絕賠償,那我是否還能獲得賠償

回答可以獲得賠償的,如果對方拒絕給你賠償的話,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賠償金額大概多少

回答一般是賠償1~3個月的工資。

更多10條

試用期公司要求我轉崗,本人不同意後要辭退我,如何索賠?

4樓:老樓

口頭協議沒有任何效果,這個是沒辦法的,但是還是應該按照8000元給,只能離職了,現在的公司,這種性質太高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的結局是賠償乙個月的工資,8000元,如果你3月拿到的是這個數。口頭協議有效,但是老闆會承認嗎?口說無憑。

你是個有經驗的企劃人才,建議看看勞動合同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看得懂的。

現在補簽合同後辭退,可能沒有賠償,可能有半個月的工資補償。你簽字前應該與原單位有書面確認。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可以仲裁。公司有義務提供工資證明。

2、如果公司能拿出證明,證明你不符合企劃部經理的崗位,或是有證明說這個崗位要取消或是什麼變動,公司是有權給你調崗的。

3、仲裁的話按8000。

補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未滿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每月支付員工2倍的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後辭退有2種:1試用期內,公司很容易就可以辭退你,沒有補償;2、轉正後,公司辭退必需有理由。

建議你看看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內公司要求調動我的崗位,並且降薪,不接受就要求我離職,我該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無故調動崗位和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2.公司若因此辭退你,你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8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進行賠償.即公司應支付是乙個月工資的賠償.

3.與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8樓: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應該按照合同確定的崗位履行。

9樓:職言說

公司給你調崗、降薪,逼你主動離職該怎麼辦?三招讓老闆服服帖帖

試用期調崗降薪,我能怎麼辦?如果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10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提問

回答嗯嗯,很高興為您服務!

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可以對你調崗或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這樣的情況,提出仲裁得到支援的機率較小。

提問可以降職,降薪麼

回答您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提問您好

回答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提問已經籤,正規單位,薪資記載明確,職位明確,現在要降職,降薪水

回答降薪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公司在變更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要與勞動者進行商量,得到勞動者同意後才能採取,不能單方面的變更。單方面的變更,勞動者可以拒絕。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首先要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關於調崗降薪等相關約定,公司內部是否明確了崗位職責與具體考核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需要注意的是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可以對你調崗或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提問您好

您好您好

您好您好

您好更多24條

12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可以對你調崗或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這樣的情況,提出仲裁得到支援的機率較小!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法的,試用期內工作可以調整,如果離職沒有補償;如果工資低於合同約定工資,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是約定三個月(已工作三個月)公司要求調崗,我不滿意另外的崗位,選擇離職。能要求補償嗎? 5

15樓:王元頁

如果不能勝任崗位,單位可以調崗,你這時候辭職沒補償金。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辭職,可以要求補償金

不能勝任崗位,而且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單位解雇,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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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行調崗,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 作為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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