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見證人,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2025-03-06 04:49:54 字數 2570 閱讀 8027

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1樓:杜天瓊

見證人一般是指,和案件無關,而只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一定是證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耐帶逗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尺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見證人作用:

1,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昌賣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檔案,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為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製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2,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2樓:陳超鳳

法律分析:見證人是證明雙方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見證人是受當事人或利益關連人的請求手念碼,到現畢哪場對事項或活動進行見證,起到第三方證明力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高禪利息的合同。

見證人與證人的區別

3樓:王亞偉

法律分析: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顫悄段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運滑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茄譽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4樓:永恆我愛你

見 證人 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 訴訟 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等告清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 刑事訴訟 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瞎友敏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磨枝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

5樓:劉昱

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意思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源唯帶行為的實施,必要時雹蘆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 又稱在場見證人。

法律依據:《山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什麼叫見證人

6樓:覃家鋒

法律分析: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凳前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棗團清或者蓋或灶章。

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代書遺囑有見證人,但見證人沒有簽字有沒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又稱 代筆遺囑 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17條第3項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 日,並由代書人 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代書人 見證人所需條件 1 遺囑代書人 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需要符合什麼條件,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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