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攀枝花李明華
破產法規定的大致程式是,首先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法院審查並受理破產申請之後,選任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確念汪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法院或破產人會議依法決定和解鄭吵、重整和破產清算。如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處理完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之後,法院宣告破產企業破產,破產程式終結,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喊高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擔保債權清償完畢後有剩餘的,才清償普通債權。
2樓:創作者
可以申請後法院進行處理。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程式包括哪些
3樓:郝麗君
首先由債權人、債務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為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具破產清算裁定書,然後在人民法櫻辯院的主導下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負責對債務人脊老缺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含蘆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法一般債務人要審理債權債務嗎
4樓:姜超
確定破產的債權債務,要審理。法院會審理破產案件,確定破產人的財產範圍和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確定債權人申報的財產是否屬於破產企業需償還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法中的債務債權關係是怎樣的
5樓:姚曈
法律分析:破產法中的債務債權關係是隻有明確債務債權之間的關係,才能使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公平保障,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破產法債權人申請破產要求是什麼
6樓:症拾勢
破產法 債權人申請破產 的要求: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
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
債權人譁悄申請的形握仔式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 申請債務人破產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段蘆汪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 社會保險費 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破產程式啟動後債務人訴訟的處理方式
7樓:王長玉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睜差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二)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哪鋒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終結訴訟。
三)尚未審結並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式終結後,恢復審理。
四)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一、破產能否中止勞動爭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勞動爭議仲裁會中止,管理人接管財產後,勞動爭議仲裁恢復,由管理人代公司進行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李早晌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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