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簡單單
在商場上班,出了工傷商場要負責任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基基滾;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鋒慶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搏餘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樓:南海仙山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族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李纖傷保哪穗仿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在商場上班受傷該找誰賠償
3樓:鄭萌
在商場上班受傷該找誰賠償,具體如下:
1、商場僱主:如果受傷的員工是在商場上班期間受傷,蘆行商場的僱主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場僱主一般需要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受傷後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2、商場承包商:商場中的某些業務可能是由承包商來經營的,如果員工在承包商的業務中受傷,可能需要找承包商進行賠償;
3、商場顧客:如果員工在為商場顧客提供服務時受傷,可能需要找商場顧客進行賠償。
在商場上班受傷後,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2、聯絡商場的負責人或管理部門,向其報告受傷情況,詢問相關賠償事宜;
3、如果商場方面認可其存在過失,可以協商賠償事宜,包括賠償金額、賠償期限等;
4、如果商場方面不認可其存在過失,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或法院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是由於自己的過失導致受傷,則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模局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陪碼譁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商場上班傷了有人可以索賠嗎?
4樓:陳友聯
法律分析:在商場受傷可以向商場索賠。但汪亮並非所有在商場受傷的情況下都可以向商場索賠,如果是因為商場沒有履行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而造成顧客受傷,顧客可以與商場協商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所費等一系列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如因顧客自身原因受傷,則不能要求商場賠償,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困鍵寬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亮耐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朋友的朋友在商場上班,她們說現在去雲南旅遊是的,但是要先交
出現那樣的來 問題基本上都是那些遊客貪自小便宜 bai走了便宜的購物團。現在網路du這麼發zhi達,建議你去雲dao南旅遊 找一家當地的雲南昆明旅行社參加他們的純玩團就行了。那年我去雲南旅遊,便宜的團從我們這出發包機票才1000都不到。我自己看機票都不止這個價了。所以後來我報了當地的純玩團,雖然貴點...
我在家具商場上班中午吃飯時間。抽屜裡錢包丟了。還有可能找回嗎
基本不可能了。因為派出所都只管1000元以上的案件。1000元以下的都不管。以後還是自己看好東西吧。這次只能算自己倒霉 錢少了,警察只走程式,不會認真查。一千元以下報警沒什麼用。你可以到商場問一下看一下有沒有錄影 錢包丟了怎麼辦?錢包丟失應對方法 錢包丟了怎麼辦?錢包丟失應對方法是使你在錢包丟失了之...
我在商場上了幾天班,然後去公司面試了,現在不想幹了,就在公司填了個表,算是籤
你的問題不清楚。勞動合同要正式的文字,紙質版,不是乙個 就行的。不算,沒有正式籤勞務合同。請問到公司面試的第二天簽了合同,但是簽了合同的第二天不想幹了,提 一般來說,你籤了合同之後會有試用期。你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離職。在 勞動合同法 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