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風險有哪些,律師代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面臨哪些風險

2021-03-03 20:27:41 字數 4229 閱讀 7992

1樓:法度網

你是指被告人?最大的風險就是刑訊逼供吧,遇到這類問題可以依法申訴、控告,可以委託律師幫助。

律師**刑事案件過程中面臨哪些風險

2樓:張忠山律師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刑法規定:

【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3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申請迴避;

3.對於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4. 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質證和辯論、發表意見;

6.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7.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等。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律師**刑事案件風險很大,輕則能將辦案律師推向違反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風口浪尖,遭到當事人的投訴,受到律師協會懲戒,遭遇執業過錯賠償等;重則能使乙個優秀的刑事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結束律師生涯,甚至能讓乙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囚,飽受牢獄之災。所以,刑事律師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須知道**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風險並注意防範。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影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物件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

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

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

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

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實務中,律師不得秘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檔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了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秘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洩露,可能被認定為洩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

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

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

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秘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

如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

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總之, 刑辯律師,最講究專業水準、論辯技巧以及個人膽略,是難度以及風險最大,付出勞動最多的律師業務,是律師綜合素質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種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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